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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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台北律師公會
案號 〡

110年網爭字第001號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1/09/24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1/11/09

系爭網域名稱 〡

midea.twmidea.com.tw

申訴人 〡

大陸商.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人 〡

ground Jiangzhipei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大陸商.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
美的大道6號美的總部大樓B區26-28樓
代理人:Paddy Tam, 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
 
1.2  註冊人:ground JiangOO
地址:O, BEIJIN CN
電子郵件信箱:O@gmail.com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midea.tw”與“midea.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TodayNic.com

2.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西元(下同)2005年11月2日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於2021年9月8日將申訴書送達台北律師公會,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並選擇由一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3.2  台北律師公會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於2021年9月15日正式受理本案。
 
3.3  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李宏澤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  台北律師公通知註冊人提出答辯書,惟截至本案作出決定為止,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成立於1968年,總部設於中國廣東省,為一家全球化科技集團。申訴人是位列《財富》世界500強第288名的跨國集團,在中國專製造家居電器,並在超過200個國家和地區發展業務,於全世界聘僱超過15萬名員工服務約4億用戶,2020年營業總收入高達2,857億元。

4.2  申訴人擁有超過150個註冊域名,其中約28個域名包含「MIDEA」商標,包括主域名「midea.com」。申訴人透過主域名「midea.com」的網站,提供公司最新的產品及服務資訊。根據SimilarWeb.com的網站分析,「midea.com」網站在近期6個(2021年2月至7月)的訪問量高達300萬人次,在全世界排名第1萬5,190名。

4.3  申訴人自1999年起已在台灣、美國、歐洲及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等地,取得「MIDEA」字樣或包含該字樣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或服務,該等商標權迄今仍有效存續。

4.4  申訴人持續行銷及使用「MIDEA」品牌,「MIDEA」在消費者群體、業界、乃至世界各地,均為享譽聞名的品牌。惟註冊人在未經申訴人授權或同意之下,申請註冊「midea.tw」與「midea.com.tw」網域名稱。

4.5  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5. 適用規定
5.1  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6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即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  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  申訴人申訴理由:
6.1.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申訴人在台灣、美國、及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等地,註冊多件「MIDEA」字樣或包含該字樣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多類商品或服務。申訴人以「MIDEA」作為註冊商號,在台灣、世界各地,包括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展開業務,「MIDEA」品牌早已在世界各地擁有極高的商譽,並已成為廣大公眾所知曉的品牌。是申訴人對「MIDEA」享有在先商號權和商標權。
本案系爭網域名稱為「midea.tw」與「midea.com.tw」。當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商標進行比較時,要比較者僅在於爭議域名的第二級部分與申訴人的商標,後綴域名用語「.tw」或「.com.tw」,不應列入考量。而系爭網域名稱全部包含申訴人的「MIDEA」商標,二者間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的差異,從而形成與申訴人「MIDEA」商標相同的域名。爭議網域名稱全面函蓋和擷取申訴人的商標,應認為與申訴人商標混淆相似。
其次,申訴人已在全世界多個通用頂級域名(gTLD)和國家地區域名(ccTLD)註冊與「MIDEA」商標相關的域名。其中最主要的域名是「midea.com」,擁有在先域名權。
故,系爭網域名稱已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申訴人從未許可、授權或允許註冊人使用申訴人的商號、商標或註冊域名。
其次,系爭網域名稱的註冊人是「ground Jiangzhipei」,與系爭網域名稱的主要部分「midea」沒有任何相似或關聯;且註冊人與申訴人亦無任何業務上的關係。另查註冊人並沒有在台灣或中國註冊擁有任何「MIDEA」商標。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註冊人使用該系爭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另外,註冊人非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將互聯網用戶轉向缺乏實質內容的網站。註冊人未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亦無證據證明其有任何企圖合法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是註冊人對系爭網域名稱缺乏權利或合法利益。
又註冊人係於2005年11月2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時間晚於申訴人1999年申請註冊首個「MIDEA」商標,亦晚於申訴人1998年註冊主域名「midea.com」。
故,註冊人不符「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6.1.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關於惡意註冊部分:
申訴人在中國、台灣及美國等均註冊了「MIDEA」商標。申訴人於1999年在中國註冊首個「MIDEA」商標,較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早了約6年。另外,申訴人係1968年於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成立的公司,總部亦設於中國廣東省,可謂歷史悠久的知名家電品牌。不僅如此,申訴人是位列《財富》世界500強第288名的跨國集團,在超過200個國家和地區發展業務,於全球也聘僱超過15萬名員工服務約4億用戶,2020年的營業收入高達2,857億元。可知申訴人及其「MIDEA」商標,聞名於中國及世界各地。此外,在多個互聯網搜尋引擎上搜尋「midea」,會返回多個引用申訴人及其業務的鏈接。足見註冊人在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前,已經或應該知曉申訴人的相關商標或域名存在,而註冊含有馳名商標或域名本身即屬惡意。
另外,除了系爭網域名稱外,註冊人亦曾註冊超過50個網域名稱,目前註冊人註冊的網域名稱中,亦包含註冊其他知名企業品牌的網域名稱,諸如:「amdocs.com.tw」、「amdocs.tw」、「buick.tw」、「huiyuan.com.tw」、「huiyuan.tw」等。可見註冊人註冊他人相同或相似之網域名稱為常態,應認為其具有惡意。
關於惡意使用部分:
所謂的惡意「使用」,不需要註冊人對該部分採取積極行動,只要是被動地持有域名,即可構成。系爭網域名稱目前解析為非活動網站,未被實際使用;且系爭網域名稱完全包含申訴人之「MIDEA」商標,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沒有任何誠實可信的理由或邏輯,然卻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其唯一可能解釋是註冊人意圖通過系爭網域名稱,在互聯網用戶之間造成混淆、錯誤或欺騙,足認其具有惡意。
6.1.4 綜上所述,註冊人以系爭網域名稱「midea.tw」與「midea.com.tw」申請註冊,具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事。爰依「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6.2  註冊人答辯:
至本專家小組作出本案決定為止,未接獲註冊人任何答辯書。

7. 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除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外,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本案至本專家小組作出決定為止,註冊人未提出答辯書,經核亦未見有何特殊情形,故依「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之規定辦理。

7.2  申訴要件與舉證責任
7.2.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是本案申訴是否有理由,應依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為判斷。
7.2.2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申訴人對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負有主張及舉證責任(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6-008、STLC2006-012、STLC2006-014)。惟申訴人對於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以及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之情事,如已為初步舉證而使專家小組認為有相當可能性存在,則應轉由註冊人提出必要證據,以證明自己對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亦或無惡意註冊或使用之情形(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6-08、STLC2006-014、STLC2006-017)。

7.3  系爭網域名稱是否與申訴人之商標、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3.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其所謂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係指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式,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言。
7.3.2 查申訴人自2000年起陸續在中國、台灣、歐洲、美國等地,取得「MIDEA」字樣或包含該字樣之商標,有申訴人提出之附件1可證。而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為「midea.tw」與「midea.com.tw」,以「midea」為網域名稱的特取部分。比較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得知系爭網域名稱的特取部分與申訴人之商標差異僅在於英文字母大小寫不同而已。由於網域名稱(Domain Name)沒有大小寫之分,無論大寫或小寫均指向同一URL或Email Address。是足認系爭網域名稱特取部分「midea」,與申訴人之「MIDEA」商標相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縱施以通常之注意,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7.4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4.1 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乃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2-0077.4(3))。
7.4.2 經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未發現註冊人有註冊或申請任何含有「midea」字樣之商標;且檢閱系爭網域名稱「midea.tw」與「midea.com.tw」所指向的網站,發現該網域名稱並未解析至一有效網頁,足見註冊人未實際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此情並有申訴人提出之附件3可證;此外,註冊人未提出系爭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關聯之事證,亦未提出反證證明有使用或準備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等情事,而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中任一款所定註冊人擁有系爭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情形。是難認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7.5  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5.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7.5.2 前開「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各款規定,解釋上均屬認定是否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參考因素,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
7.5.3 申訴人主張:申訴人係1968年於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成立的公司,為《財富》世界500強中列位第288名的跨國集團。申訴人「MIDEA」商標在台灣及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等地,均具極高的知名度,且申訴人商標註冊日早於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日,註冊人應知曉申訴人之商標而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在多個互聯網搜尋引擎上搜尋「midea」,會返回多個引用申訴人及其業務的鏈接;註冊人曾註冊超過50個其他網域名稱,其中甚至包含諸多著名企業品牌之網域名稱;檢閱系爭網域名稱「midea.tw」與「midea.com.tw」所指向的網站,發現該網域名稱並未解析至一有效網頁,系爭網域名稱未被實際使用;且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沒有誠實可信的理由或邏輯等事實,並提出附件1、2、3、6、8、9等為證。依申訴人之初步舉證,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MIDEA」字樣或包含該字樣之商標在台灣與註冊人所在地之中國的最早註冊日,分別為2001年2月16日與2000年12月28日,均早於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2005年11月2日多年,且註冊人曾註冊超過50個網域名稱,理應知曉其以申訴人註冊商標之文字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勢必造成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註冊爲網域名稱之結果,然註冊人在無正當權利或利益之情形下進行註冊,卻又於註冊後不實際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足認註冊人就申訴人之商標「MIDEA」註冊“.tw”及“.com.tw”之網域名稱,有相當可能性係為妨礙申訴人使用其商標註冊網域名稱之不正當目的。依前揭7.2.2所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此際則應轉由註冊人提出必要證據,證明自己對網域名稱無惡意註冊或使用之情形。惟註冊人就此未提出答辯書,證明自己對系爭網域名稱無惡意註冊或使用。故,應可認定註冊人具有妨礙申訴人使用其商標註冊網域名稱之不正當目的,註冊人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2款所定情形,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7.6  本案之事實,已臻明確,申訴人其餘主張,經審酌對於本案決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7.7  據上論結,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所提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申訴人依「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應屬有據,決定如主文。

8. 決定主文
系爭網域名稱“midea.tw”與“midea.com.tw”應移轉予申訴人。
專家小組李宏澤
決定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