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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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2021-002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1/09/17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1/11/10

系爭網域名稱 〡

tiffany-co.com.tw

申訴人 〡

Tiffany and Company

註冊人 〡

yam

1. 當事人
  • 1.1 申訴人:Tiffany and Company(美商第凡內公司)
    代理人:蕭O卉律師、李O樺律師,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25-2號2樓A座
  • 1.2 註冊人:O,地址:Taiwan, Kaohsiung County Lujhu District Club Long Street O
    聯絡電話: +86.O 電子郵件: O@qq.com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 2.1 系爭網域名稱:< tiffany-co.com.tw >
  • 2.2 系爭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機構:1API GmbH
  • 2.3 系爭網域名稱,係由註冊人於2020年10月20日申請完成註冊,有效日期至2022 年10月20日。
3. 本案處理程序
  • 3.1 申訴人之代理人於2021年09月07日,將申訴書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選擇由一名專 家組成專家小組,並於2021年09月13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 3.2 科法所於2021年09月14日,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 〝TWNIC〞)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請TWNIC提供系爭網域名稱之註 冊及使用相關資訊。TWNIC於2021年09月16日,函覆科法所相關資訊。
  • 3.3 科法所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 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 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 定後,正式受理本案,並於2021年09月17日,同時以紙本郵件與電子郵件之 方式,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通知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起二十日內 (2021年10月19日前),向科法所提出答辯書。
  • 3.4 由於紙本郵件遭到退回,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二條第六項第三款之規定, 以電子郵件傳送記錄上所顯示之日期2021年09月17日為送達日期,故依「實 施要點」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2021年09月17日。
  • 3.5 科法所於2021年09月17日,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將處理程 序開始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 3.6 科法所於2021年10月19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 電子檔。
  • 3.7 科法所於2021年10月21日,依據「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其專 家名單中選定周 天先生,組成處理本案之專家小組,並由周 天先生簽署專家同 意書;科法所於2021年10月21日,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及預定作出決定之日期為 2021 年11月10日。
  • 3.8 科法所於2021年11月03日,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二條之規定,根據本案專 家小組之要求,要求申訴人提出補充說明及文件,科法所於2021年11月04日, 收到申訴人提出之補充說明及文件,並即轉知專家小組。
4. 本案事實
  • 4.1 申訴人自1868年開始,即以「Tiffany and Company」及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 「TIFFANY」作為商標,表彰使用於珠寶、鑽石、首飾、鐘錶、擺飾品等高 級精品,並在美國及世界各國獲准註冊。自1984年起,亦於臺灣陸續取得多件 商標專用權,其中指定使用於第14類 「貴重金屬與其合金及不屬別類之貴重 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首飾、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而申訴人 之事業名稱「TIFFANY & CO.」,亦經商標註冊獲准,指定使用於第35類「…… 專營首飾、化妝品、時鐘、手錶和計時儀器、餐具、手機配件、服飾配件、室 內裝設品、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裝飾品、珠寶裝飾品、金屬製裝飾品、 水晶製裝飾品、玻璃製裝飾品、陶製裝飾品、瓷製裝飾品、眼鏡、香水、個人 護理產品、皮件、手提袋、錢包、書寫工具、文具、禮品之零售服務、線上零 售服務及型錄郵購服務;廣告及宣傳服務;籌辦商業及廣告目的之會議及展示 會;郵購服務;網路購物及電話訂購……」。早已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著名 商標,提供實體通路及網際網路商品銷售之服務。
  • 4.2 註冊人於2020年10月20日,透過其受理註冊機構,申請完成註冊系爭網域名 稱,有效日期至2022年10月20日,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tiffany-co」,與 申訴人之註冊商標「TIFFANY」、「TIFFANY & CO.」,及事業名稱「Tiffany and Company」,無論在外觀、觀念、讀音與字母排序上均完全相同,僅有英文字母 大小寫、「Company」與其慣用縮寫「Co.」及「and」、「&」、「-」之差別。系爭 網域名稱之網頁,係銷售項鍊、鏈墜、手鍊、手環、耳環、耳釘、戒指及指環 等,與申訴人多件商標指定類別項目相同。
  • 4.3 申訴人於2021年7月,經由關係企業美商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通報,獲知註冊人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即向註冊人之受理註冊機構, 請求取消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卻遭到拒絕。
  • 4.4 申訴人於2021年7月19日致信註冊人電子郵件信箱O@qq.com,請求 註冊人取消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翌日,申訴人致電於註冊人登記之電話號碼 +86. O,卻發現此電話號碼為空號。申訴人於2021年7月22日,利 用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所載資訊,聯繫LINE帳號為TIFCO之註冊人,請求註 冊人取消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惟僅顯示已讀,未得到註冊人之回覆。
  • 4.5 申訴人遂委任代理人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 於2021年09月07日向科法所提出申訴,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5. 適用規定
  • 5.1 科法所之前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於2001年03月29日, 經TWNIC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 5.2 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 要點」之規定辦理之。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本申訴案,故註冊人有私法上之契 約義務,接受科法所處理系爭網域名稱之爭議。
  • 5.3 科法所將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處理本 申訴案,上述規定未規範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所頒布之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Rules for UDRP,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例 如: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所做成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小組決定書。
  • 5.4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 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 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 5.5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 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 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 服務者。
    (2)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 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 5.6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 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 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 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6. 當事人之主張
  • 6.1 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詳如申訴書、補充說明及文件:
    (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所有之著名商標、事業名稱完全相同,已生混淆:
    1. 查申訴人(美商第凡內公司)成立於美國紐約,自1837年即以「Tiffany & Co.」作為事業名稱(證物1),為全球知名之珠寶精品品牌。在全世界各 國包括臺灣申請多件商標獲准,並以「tiffany」作為全球網域名稱之主要 部分。
    2. 再者,申訴人之商品業經國際性雜誌及國內報章雜誌媒體之廣泛宣傳行 銷,早已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為各大百貨公司之常駐國際品牌,並在 我國取得「Tiffany」相關之多件註冊商標(證物2),且廣泛指定使用於 第14類「貴重金屬與其合金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 之物品;首飾、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等商品及服務(證物3)。申 訴人所有之「Tiffany」商標,為著名商標之事實,早已為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附件3)及司法實務(附件2)所肯認。
    3. 復查,註冊人於2020年10月20日,透過德國1API GmbH註冊系爭網域 名稱< tiffany-co.com.tw >,其主要部分,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 「Tiffany」及事業名稱「Tiffany & Co.」,無論在外觀、觀念、讀音與字母 排序上均完全相同,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及符號「&」、「-」之差別,給 人之寓目印象近乎完全相同。
    4. 再查,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係銷售項鍊、鏈墜、手鍊、手環、耳環、耳 釘、戒指及指環等(證物6),與申訴人多件商標指定類別項目相同。申 訴人於2021年07月07日於註冊人網站上抽樣購買,並進行調查,已證 實申訴人所隨機購買之商品為仿冒品。註冊人甚至在系爭網域名稱之網 頁上記載「蒂芙尼(Tiffany),著名珠寶腕錶品牌,以鑽石著稱。1837年 誕生於美國紐約」之文字(證物6),一般消費者定會與申訴人產生聯想, 而產生混淆及誤認。
    5. 是以,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所持有之著名商標及事業名稱「Tiffany & Co.」近乎完全相同,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及符號之差別,一般消費者若 僅施以通常注意,定會產生混淆,或誤認註冊人與申訴人具有關係企業 或一定合作之關係。事實上,自2021年7月起,申訴人已陸續接獲許多 客戶提出相關疑惑及投訴。
    (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查申訴人之「Tiffany」商標,在系爭網域名稱註冊前,早已為我國著名商 標,並在全球各國註冊域名,提供網路商品銷售之服務。
    2. 再查,申訴人具有「Tiffany」著名商標之專用權,且並未授權註冊人使用, 且註冊人亦非申訴人之關係企業,足證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 正當利益。
    3. 是以,註冊人在未獲申訴人授權下,不法使用申訴人商標,無使用系爭網 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查本件註冊人名稱為yam,來源不明,且其註冊聯絡方式皆非真實存在, 除註冊電話為空號外,註冊地址似為台灣的高雄市路竹區(Taiwan, Kaohsiung County Lujhu District Club Long Street 6) (證物5)。申 訴人除查無此處外,註冊人之聯絡電話,竟是國碼86的中國大陸的電話 號碼,電子郵件亦非屬常見格式,可見註冊人意圖不良,企圖隱藏真實 身分,非善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難認具有正當目的。
    2. 承上,申訴人亦發現其他明顯係遭域名搶註的知名國際品牌,其遭搶 註之網域名稱(包括vanstaiwan.com.tw、supremetw.com.tw、 nike-taiwan.com.tw及converse-3.com.tw.)所註冊的電話號碼(證 物7),竟與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電話號碼,完全相同,益證註冊人是刻 意挑選國際知名品牌,進行域名搶註,惡意註冊系爭網域名稱。
    3. 再查,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銷售與申訴人公司商標註冊商品 類別相同之商品,並在網頁上載有「蒂芙尼(Tiffany),著名珠寶腕錶 品牌,以鑽石著稱。1837年誕生於美國紐約」等之文字(證物6),此段 文字明顯為申訴人之公司簡介,顯見註冊人是惡意註冊、使用系爭網域 名稱,意圖攀附註冊人之商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 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並因而獲取不當利益。此外,系爭網域名稱之 網頁所使用之照片,是直接複製申訴人官網之照片,因本件為網域名稱 爭議,非著作權糾紛,申訴人在此不贅述,僅係提供作為衡量註冊人惡 意之參考。
    4. 是以,由註冊人網域名稱註冊資料不實,以及系爭網域名稱網頁之商品 內容,可知註冊人是基於獲取不當商業利益為目的,惡意註冊及使用系 爭網域名稱。
  • 6.2 註冊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 科法所於2021年10月19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 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 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7. 決定理由
  • 7.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 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當事人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主張之事實 與聲明之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 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 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 TWNIC所提供與系爭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 7.2 申訴人應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訴要件、第五條第三項各款 或其他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情形,就其存在之事實,負擔主張責 任與舉證責任;而註冊人應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之權利或正當利 益,就其存在之事實,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 7.3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1) 查申訴人(美商第凡內公司)成立於美國紐約州,自1868年05月30日起, 即以「Tiffany and Company」作為事業名稱,有效存續迄今(證物1),為全 球知名之珠寶精品商。
    (2) 申訴人在全世界各國包括臺灣申請多件商標獲准,經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核准審定註冊公告,申訴人取得 「TIFFANY」、「TIFFANY & CO.」等相關之多件註冊商標(證物2),指定使 用於第14類「貴重金屬與其合金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 屬之物品;首飾、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等商品及服務(證物3),及第 35類「……專營首飾、化妝品、時鐘、手錶和計時儀器、餐具、手機配件、 服飾配件、室內裝設品、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裝飾品、珠寶裝飾品、 金屬製裝飾品、水晶製裝飾品、玻璃製裝飾品、陶製裝飾品、瓷製裝飾品、 眼鏡、香水、個人護理產品、皮件、手提袋、錢包、書寫工具、文具、禮品 之零售服務、線上零售服務及型錄郵購服務;廣告及宣傳服務;籌辦商業及 廣告目的之會議及展示會;郵購服務;網路購物及電話訂購……」(證物4)。 申訴人之商品,業經國際性雜誌及國內報章雜誌媒體之廣泛宣傳行銷,早已 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為各大百貨公司之常駐國際品牌,申訴人所有之商標 為著名商標之事實,已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附件3)及司法實務(附 件2)所肯認。
    (3) 2021年09月16日TWNIC函覆科法所,有關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及使用相 關資訊,註冊人於2020年10月20日,委由受理註冊機構德國1API GmbH 向TWNIC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原註冊期間至2021年10月20日為止,經註 冊人於2021年09月07日完成繳費,註冊期間延長至2022年10月20日為 止,系爭網域名稱由註冊人註冊及使用中。
    (4) 本案系爭網域名稱,係〈com.tw〉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其中第三層網域名 稱〈tiffany-co〉,依通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份之原則,異時異地加以隔離觀察, 雖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TIFFANY」、「TIFFANY & CO.」或事業名稱「Tiffany and Company」中之英文字母部分,不完全相同,但是無論在外觀、觀念、 讀音與字母排序上均完全相同,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Company」與其慣用 縮寫「Co.」及「and」、「&」、「-」之差別,對於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網 路使用者而言,如施以普通之注意,有造成混淆之虞。
    (5) 科法所於2021年10月19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 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 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6)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 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及事業名稱 近似而產生混淆,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7.4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查註冊人於2020年10月20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前,申訴人早以「Tiffany and Company」作為事業名稱,行銷全球,有效存續迄今(證物1),為全球知 名之珠寶精品商。申訴人之註冊商標「TIFFANY」、「TIFFANY & CO.」,在系 爭網域名稱註冊前,早已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之著名商標,提供實體通路及 網際網路商品銷售之服務。
    (2) 註冊人並非申訴人之關係企業,與申訴人間並無任何業務往來或授權關係, 申訴人享有「TIFFANY」、「TIFFANY & CO.」著名商標之專用權,且並未授 權註冊人使用,註冊人顯與系爭網域名稱毫無關聯。註冊人不得單純以時間 上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在先之事實,而主張對系爭網域名稱擁有權利或正當利 益。
    (3) 科法所於2021年10月19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 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 有利於己之事實,例如: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得認定註冊 人擁有系爭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各款情形,亦未主張與舉證。
    (4)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 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 益,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7.5 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均未就「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 加以定義,惟依「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可知「惡 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係指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網 域名稱。
    (2) 「不正當之目的」係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專家小組應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 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 就個案特定事實加以認定,並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得參 酌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然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
    (3) 查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TIFFANY」、「TIFFANY & CO.」或 事業名稱「Tiffany and Company」,不但近似而產生混淆;註冊人並於系爭網 域名稱之網頁上,銷售與申訴人註冊商標指定使用類別相同之商品,諸如項 鍊、鏈墜、手鍊、手環、耳環、耳釘、戒指及指環等(證物6);註冊人甚至 在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上,記載「蒂芙尼(Tiffany),著名珠寶腕錶品牌, 以鑽石著稱。1837年誕生於美國紐約」之文字(證物6),上述文字為申訴 人之公司簡介;此外,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所使用之照片,是直接複製申訴 人官網之照片。
    (4) 對於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而言,對於系爭網域名稱、系爭網域名 稱之網頁內容,及該網頁上所銷售之商品,如施以普通之注意,有造成混淆 誤認之虞,或誤認註冊人與申訴人具有關係企業或一定合作之關係。事實 上,自2021年07月起,申訴人已陸續接獲許多客戶提出相關疑惑及投訴。 申訴人於2021年07月07日,在註冊人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上抽樣購買,並 進行調查,已證實申訴人所隨機購買之商品為仿冒品。
    (5) 查註冊人名稱為yam,身分不明,除註冊電話為空號外,註冊地址似為台灣 的高雄市路竹區(Taiwan, Kaohsiung County Lujhu District Club Long Street 6) (證物5)。申訴人除查無此處外,註冊人之聯絡電話,竟是國碼 86的中國大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亦非屬常見格式。可見註冊人意圖不良, 企圖隱藏真實身分,其明知「Tiffany and Company」為全球知名之事業名稱, 「TIFFANY」、「TIFFANY & CO.」為全球知名之著名商標,卻註冊並使用系爭 網域名稱,意圖造成與申訴人魚目混珠之網站,攀附申訴人之商譽,引誘、 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銷售侵害申訴人著名商標與事業名稱之 仿冒品,以獲取不法利益。
    (6) 科法所於2021年10月19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 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 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7) 綜上所述,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TIFFANY」、 「TIFFANY & CO.」及事業名稱「Tiffany & Company」產生混淆,引誘、誤 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之 規定。
    (8)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 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合 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8. 決定主文
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 規定,故依申訴書中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於申訴人。
專家小組周天
決定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