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網爭字第001號
2023/05/17
2023/06/21
papajohns.tw
美商約翰老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PAPA JOHN’S INTERNATIONAL, INC.)
Zhao Ke
1.1 申訴人:美商約翰老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PAPA JOHN’S INTERNATIONAL, INC.)
地址:2002 Papa John`s Boulevard,O, US
代理人:Joe O
1.2 註冊人:Zhao Ke
地址:Weihai Rd. O Owner, Shanghai, Shanghai CN
2.1 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
2.2 受理註冊機構:Epag.de
2.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西元(下同)2017年4月10日
3.1 申訴人以2023年4月18日申訴書向台北律師公會,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並選擇由一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3.2 台北律師公會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
3.3 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莫詒文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經台北律師公會以112年6月16日北律文字第1121317號函,通知專家小組本件註冊人未提出答辯書。
4.1 申訴人係成立於1985年之美商公司,以PAPA JOHN`S和各種以PAPA JOHN`S呈現之商標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工作場所、社群、人際網路以及相關的服務和便利設施。申訴人於美國、中國等國均有以「PAPA JOHN`S」提供餐飲或線上訂餐等餐飲服務。
4.2 申訴人於1997年起,於我國提交「PAPA JOHN`S」商標申請,取得「PAPA JOHN`S」字樣或包含該字樣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及服務,該等商標權迄今仍有效存續,其後並於中國、美國、歐洲等其他國家提出「PAPA JOHN`S」字樣或包含該字樣之商標申請案。
4.3 申訴人於1995年於美國申請註冊「papajohns.com」網域名稱並使用至今。申訴人使用「papajohns.com」於申訴人之官方網站加以連結,行銷申訴人之各項產品與服務。
4.4 申訴人自1985年起,行銷及持續使用「PAPA JOHN`S」品牌,「PAPA JOHN`S」不僅已於多國申請商標,陸續亦有以「papajohns」註冊網域名稱,申訴人透過相關網域名稱爭訟程序取得有利之決定。惟註冊人在未經申訴人授權或同意之下,申請註冊「papajohns.tw」網域名稱。
4.5 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並依同辦法第9條規定,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5.1 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6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 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1 申訴人申訴理由:
6.1.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及事業名稱相同而產生混淆
本案系爭網域名稱為「papajohns.tw」之特取部分「papajohns」與申訴人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PAPA JOHN`S」以及商標「PAPA JOHN`S」之特取部分除英文字母大小及標點符號「`」之些微差異外,其餘皆相同,與申訴人之商標「PAPA JOHN`S」亦同,申訴人之「PAPA JOHN`S」商標具有高知名度,對於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註冊人以「papajohns」作為系爭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將極易使人誤認為該網站為申訴人所有或經申訴人授權註冊之網域名稱,而顯有產生混淆之虞。故,系爭網域名稱已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
6.1.2 於112年6月17日瀏覽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有「购买此域名 该域名papajohns.tw热销中 报价为5999EUR!」之字樣,除此之外網頁於商品或服務部分可謂完全空白,可見註冊人並無準備使用系爭網域或與其相當之名稱之計劃,亦未有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支打算,非善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另根據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之相關註冊資料,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係於2017年4月10日註冊,相較而言,申訴人最早於1983年間於美國申請註冊「PAPA JOHN`S」商標,於1995年申請註冊主域名「papajohns.com」。此外,根據相關媒體報導,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註冊前,「PAPA JOHN`S」即已具備極高之知名度且為著名商標,一般大眾僅會將系爭網域名爭中之特取部分「papajohns」與申訴人連結,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不可能已為一般大眾熟知,由於註冊人並無實際使用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可言,註冊人顯非善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且並未為一般大眾所熟知,其使用亦非「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與「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所定情形不符。
6.1.3 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應屬惡意
註冊人於2017年4月10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已有數年。註冊人長期佔有含有申訴人著名商標「PAPA JOHN`S」之網域名稱,至今卻仍未提供網頁內容,進而造成申訴人因而被拒於網路入口,而喪失以消費者熟知之名稱,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之機會,且浪費有限網域名稱資源。註冊人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應告知TWNIC並確保「就註冊人所知,其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註冊人之代表人際為創業者、企業經營者,應知悉申訴人之著名商標「PAPA JOHN`S」,卻仍以近似於申訴人著名商標之主要文字部分,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此舉不但違反註冊人對於TWNIC之告知義務,且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PAPA JOHN`S」所表彰之服務品質及申訴人之公司商譽,產生不當攀附效果,且註冊人既係一公司組織,營利乃為其經營目的,且根據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註冊人曾於與申請人之往來信件中,多次提及出售系爭網域名稱之目的。由上可知,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目的係為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營利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產生混淆,註冊人為惡意註冊及使用網域名稱,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
6.1.4 綜上所述,系爭網域名稱「papajohns.tw」與申訴人「PAPA JOHN`S」等商標、事業名稱特取部分「PAPA JOHN`S」及網域名稱「papajohns.com」的特取部分近乎完全相同而產生混淆。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且註冊人係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爰懇請專家小組將註冊人之「papajohns.tw」網域名稱逕移轉予申訴人。
6.2 註冊人未提出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