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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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 2023-001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3/03/16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3/05/06

系爭網域名稱 〡

apm-monaco.com.tw

申訴人 〡

APM(摩納哥)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人 〡

yOm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 APM(摩納哥)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 摩納哥侯國摩納哥工業大道3號9樓,郵編:98000)。

1.2. 註冊人: yOm (地址:O, Luihu District, Kaohsiung County, Taiwan)。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為 (apm-monaco.com.tw)。

2.2. 系爭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機構,為1API GmbH。

2.3. 系爭網域名稱係由註冊人於2021年9月12日申請註冊生效。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於2023年2月28日將申訴書電子檔寄送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請求移轉系爭之網域名稱,並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申訴人並於同年3月6日以寄交申訴書紙本,並於同月8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3.2. 科法所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科法所於2023年3月16日寄送申訴書紙本予註冊人,並於隔日寄送申訴書電子檔予註冊人。科法所依「實施要點」第4條第3項之規定,以2023年3月16日為「程序處理開始日」。

3.3. 科法所於2023年4月18日(「答辯截止日」)止,並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3.4. 因申訴人於申訴書中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科法所於2023年4月21日依「實施要點」第6條第2項之規定,選定王郁琦副教授組成處理本案之專家小組,並於同月25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有關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及預定作出決定日期為2023年5月16日。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在2017年使用APM MONACO S.A.M. 作為事業名稱。申訴人登記註冊的系列商標登記時間早於註冊人在2021年9月12日註冊網域‘apm-monaco.com.tw’的時間。例如WIPO ”APM”第1042577號商標是在2010年6月11日註冊。商品類別為14珠寶類;中華民國商標注冊證第01774415號apm MONACO於2016年6月16日註冊;WIPO apm MONACO 第1280118號商標是在2015年9月17日註冊。商品類別均為14類珠寶。(如申訴書附件3)

4.2. 註冊人於2021年9月12日註冊‘apm-monaco.com.tw’ 網域名稱,惟並無證據顯示註冊人取得apm-monaco相關商標或其他權利。

5. 適用規定

5.1. 專家小組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處理本案,上述未規定之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以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等所作成之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6.1.1.註冊人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而產生混淆: 網域名稱 ‘apm-monaco.com.tw’ 完整包含申訴人之註冊商標、事業名稱。申訴人登記註冊的系列商標登記時間均早於註冊人在2021年9月12日註冊網域‘apm-monaco.com.tw’的時間。註冊人在‘apm-monaco.com.tw’網頁內未經許可突出使用申訴人的商標 ,同時大量盜用申訴人官網‘www.apm.mc’的模特圖和產品圖。足以引致消費者誤認為此網域與申訴人存在關聯,產生混淆。

6.1.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申訴人持有商標“apm MONACO”之專用權,從未授權註冊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商標。同時申訴人與註冊人沒有任何業務關係,被投訴人無權使用申訴人的註冊商標。

6.1.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申訴人的品牌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註冊人在2021年為搭乘申訴人品牌知名度的便車註冊足以引起混淆的網域,誤導消費者以為註冊人網站為台灣地區的官方網站。同時意圖用大量折扣的宣傳手段引誘、消費者瀏覽其註冊網站以進一步獲取不法利益。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申訴人之正常商業活動。申訴人品牌的營運方式為自營自銷,擁有自營的工廠和實體/線上店鋪。註冊人有惡意註冊眾多知名品牌的域名的情況。故請求移轉系爭之網域名稱。

6.2.本案於答辯截止日(2023年4月18日)為止,未收到註冊人之答辯書,依規定應認為註冊人未提答辯。

7. 決定理由

7.1. 本案之處理原則;

7.1.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1-001)。

7.1.2. 本案註冊人未提答辯書,專家小組認為其並無「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存在,故認定註冊人未答辯。

7.1.3. 專家小組對於申訴人所提而註冊人未答辯之主張,依辯論主義之精神,若申訴人僅對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加以主張,並以文字說明取代證據之提出,此時若註冊人並不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加以爭執,則應認定有申訴人所提出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1-002)。

7.2. 申訴要件: 「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上揭規定所列之三款要件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且申訴人應就此等要件之存在負舉證責任。(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1-001)

7.3. 專家小組認定:

7.3.1. 申訴人自1982年起設計、開發、製造、銷售 “APM MONA CO”珠寶品牌。 品牌“APM”源自創始人Ariane Prette女士的第一個字母“A”和“P”; 字母“M”表示國家“MONACO”。申訴人已在多個國家註册了其商標 “APM”/“APM MONACO”,包括亞太地區、歐洲、北美和南美等國家。註册範圍包括3、14、16、18、35、43等各類商品和服務 (如申訴書附件2) 。且申訴人在中國大陸擁有工廠,在全球範圍內運營340多家自營實體精品店,同時在網站www.apm.mc上進行銷售。

7.3.2. 申訴人在2017年使用APM MONACO S.A.M. 作為事業名稱(如申訴書附件3)。申訴人登記註冊的系列商標登記時間均早於註冊人在2021年9月12日註冊網域‘apm-monaco.com.tw’的時間。註冊人在‘apm-monaco.com.tw’網頁內未經許可突出使用申訴人的商標 ,同時大量使用申訴人官網‘www.apm.mc’的模特圖和產品圖。足以引致消費者誤認為此網域與申訴人存在關聯,產生混淆(如申訴書附件4)。應認為構成「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7.3.3. 申訴人持有商標“apm MONACO”之專用權,從未授權註冊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商標。同時申訴人與註冊人沒有任何業務關係。參酌本案申述人所提之申訴書附件2,3,4等資訊,且註冊人對本案並未爭執,故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對系爭之網域名稱,無證據顯示具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構成「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3.4. 申訴人在FACEBOOK的官方賬號已有上百萬的粉絲(如申訴書附件5),並經營網站www.apm.mc。申訴人品牌的營運方式為自營自銷,由於品牌的市場定位,申訴人之品牌一直秉承全球無折扣政策。註冊人在網頁里的商品均提供大量折扣,如貨號AE13407XPL流星耳飾,註冊人網站標價為NT$4300,而申訴人的官網us.apm.mc 同款商品的價格為$250約等於NT$7640。註冊人的提供的產品價格遠低於品牌方自營官網的正常價格,涉嫌向消費者提供低廉假冒的商品,嚴重擾亂申訴人正常的商業活動(如申訴書附件4),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之情形。專家小組認定足以構成「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7.3.5. 綜上所述,專家小組同意申述人之主張,認定系爭網域名稱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申訴人之申訴成立。

8. 決定主文
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
專家小組王郁琦
決定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