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LI 2023-003
2023/03/21
2023/05/23
www.jo-malone.com.tw
美商喬曼尼公司(Jo Malone Inc.)
yOm
1.1 申訴人:美商喬曼尼公司(Jo Malone Inc.)
代理人:邵O慧律師/趙O璇律師
地址:767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153
電子郵箱:O@bakermckenzie.com;O@bakermckenzie.com
1.2 註冊人:yOm
地址:Taiwan, Kaohsiung County, Lujhu District Club Long Street O
電子郵箱:O@qq.com
2.1 系爭網域名稱:<www.jo-malone.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1API GmbH
2.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系爭網域名稱,係由註冊人於2022年5月16日請,有效日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
3.1 依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所提供 之資料,本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3.2 申訴人於2023年1月16日向科法所送達申訴書電子檔,科法所並於2023年3月13日收悉申訴書紙本。依據申訴人遞交的申訴書,申訴人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並選擇由科法所選定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3.3 科法所於2023年3月13日收到申訴人以支票方式繳交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3.4 科法所於2023年3月14日行文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資料,TWNIC於當月17日回覆註冊人資料電子檔,並於當月20日通知已鎖定系爭網域名稱。
3.5 科法所於2023年3月21日將申訴書與「程序處理開始日通知」寄送給註冊人,並定2023年3月21日為程序處理開始日,要求註冊人應於2023年4月20日前提供答辯。
3.6 截至2023年4月20日終了時,科法所並未收到註冊人遞交答辯書。
3.7 科法所依規定於2023年5月3日選定陸義淋先生做為本案專家小組,並於同日將本案專家小組選定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以及TWNIC。
3.8 科法所於2023年5月3日將相關資料的電子檔與紙本寄送給專家小組,並要求於2023年5月23日前做出專家決定。
3.9 截至本專家小組決定書做成之日,申訴人未再提供補充資料,而註冊人亦未提交答辯書。
3.10 專家小組依規定於末頁所載決定日期做出本專家小組決定書。
4.1 申訴人美商喬曼尼公司(Jo Malone Inc.)之品牌Jo Malone London,最初由英國調香師Joanne Lesley Malone於1983年創立,並於1999年加入成為雅詩蘭黛集團旗下品牌,風靡全球 82個國家與地區並已建立銷售據點,包括在台灣亦設有服務據點。
4.2 申訴人早於1983年即創立品牌,並於世界各國取得「JO MALONE」系列商標註冊,包括自1999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第00922019號「JO MALONE」商標、第00130444號「JO MALONE」商標、第00153065號「JO MALONE」商標、第00153153號「JO MALONE」商標、第00915303號「JO MALONE」商標、第01355185號「JO MALONE」商標等在案,指定使用於第35類經由全球通訊網路提供化妝品、清潔用品、香水、沐浴及人體用清潔產品、護膚產品及護髮產品之零售服務;化妝品、清潔用品、香水、沐浴及人體用清潔產品、護膚產品、護髮產品、美容調理產品之零售服務;化妝品、清潔用品、香水、沐浴及人體用清潔產品、護膚產品、護髮產品之郵購服務;經由全球通訊網路提供購物資訊服務、第3類各種化粧品、香水、頭髮保養品、皮膚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乾燥花薰香包,以及第5類空氣淨化製劑;空氣清潔劑;空氣清新劑;非個人用除臭劑;防蚊液;治蚊蟲叮咬之藥劑;室內芳香劑;浴用泥等
4.3 申訴人自2000年4月25日起註冊並使用「jomalone.com.tw」之網域名稱運作官方網站。使用者於瀏覽器網址列輸入「jomalone.com.tw」即可連結至申訴人官方網站。
4.4 註冊人於2022年5月16日透過服務供應商1API GmbH註冊系爭「jo-malone.com.tw」網域名稱(下稱「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jo-malone.com.tw」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jo-malone」,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JO MALONE」、註冊之「JO MALONE」等商標及「jomalone.com.tw」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jomalone」在外觀、觀念及讀音上均相同或高度近似,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與「-」之差別。
4.5 註冊人在我國無「JO MALONE」商標專用權。
4.6 申訴人申訴註冊人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jo-malone.com.tw」予申訴人。
4.7 截至本專家小組決定書做成之日,註冊人並未提出任何答辯。
5.1 系爭網域名稱為包含“.tw”的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cTLD),係由TWNIC負責註冊管理作業。依據TWNIC所公布的「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第8點:「註冊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5.2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以下簡稱「業務規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客戶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以下合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處理。」因此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應按TWNIC相關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5.3 科法所於2001年3月29日,經TWNIC認可並簽約後,成為國家代碼為“.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科法所則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受理與處理網域名稱網域名稱爭議申訴案。由於申訴人已向科法所提出本申訴案,應得認定雙方關於系爭網域名稱的爭議,應接受科法所按前述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5.4 本專家小組經科法所按規定選定組成,依據TWNIC相關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處理本案;上述爭議處理程序未規定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ICANN”)所頒布之“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UDRP”)、“Rules for UDRP”(以下簡稱“Rules”),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以下簡稱“WIPO Center”)、科法所與臺北律師公會所做成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小組決定書意見。
5.5 申訴要件: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因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6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 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5.7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3項規定,如何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 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5.8 依「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如有其他未規定之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6.1 申訴人主張:
6.1.1 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相同或高度近似已產生混淆:
(1) 申訴人美商喬曼尼公司之品牌Jo Malone London,最初由英國調香師Joanne Lesley Malone於1983年創立,並於1999年加入成為雅詩蘭黛集團旗下品牌,風靡全球 82個國家與地區並已建立銷售據點,包括在台灣亦設有服務據點(申證1)。
(2) 申訴人早於1983年創立及加入雅詩蘭黛集團起於世界各國取得「JO MALONE」系列商標註冊,包括自1999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故「JO MALONE」已成為消費者熟知之名商標(申證3-1、3-2)。申訴人更早自2000年4月25日起註冊並使用含有其著名商標「JO MALONE」文字之網域名稱「jomalone.com.tw」(申證4)
(3) 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jo-malone.com.tw」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jo-malone」,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JO MALONE」、註冊之「JO MALONE」等商標及「jomalone.com.tw」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jomalone」在外觀、觀念及讀音上均相同或高度近似,極易誤導一般網路使用者認為其係申訴人所註冊或經申訴人授權註冊之網域名稱,已產生使他人混淆之情形,因而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jo-malone.com.tw」並未取得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2) 申訴人從未授權或同意註冊人使用申訴人著名之公司名稱或商標權。
(3) 註冊人之姓名「yOm」與系爭網域名稱並無任何關聯。
(4) 註冊人並未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銷售或提供任何其自身之產品或服務,反而是以此網域名稱對應之網站銷售申訴人之產品。
(5) 由於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相同或高度近似,極易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註冊人顯然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或網域名稱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
(6) 綜上所述,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故應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6.1.3 註冊人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申訴人瀏覽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時,其網頁上顯示「JO MALONE LONDON」、「JO MALONE」、「Jo Malone祖馬龍」、「Jo Malone祖馬龍官網客服二維碼」等各式包含申訴人商標之文字及圖樣,以及數十款申訴人產品,如香水、擴香、沐浴露、香水套組之銷售頁面,供一般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點選購買(申證6:系爭網域名稱對應之網站資料),故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顯是於此未取得授權之系爭網域名稱網站,陳列申訴人名稱及商品圖片,吸引並誤導一般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為購買而付款,以此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系爭網域名稱係於2022年5月16日註冊(申證5),係於申訴人美商喬曼尼公司申請註冊「JO MALONE」等商標及「jomalone.com.tw」網域名稱之後,且距申訴人使用「JO MALONE」為其商業名稱(1983年)或其最早於台灣註冊「JO MALONE」商標(1999年)已分別達39年及23年。由於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相同或高度近似,將會誤使一般網路使用者認為該等網域名稱乃是申訴人註冊,或是該網域名稱與申訴人間具有關連性。故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顯係妨害申訴人之商業活動。
(3) 申訴人及其關係企業使用「JO MALONE」之公司名稱經營業務,並註冊「JO MALONE」等商標至今已達39年以上,風靡全球 82個國家與地區,包括在台灣亦設有服務據點,多年來於消費者間一直蔚為風潮(申證1、2-1、2-2),足證:申訴人之「JO MALONE」公司名稱及「JO MALONE」等商標,在一般大眾認知中,有極高的識別性。註冊人顯係為營利之目的,意圖利用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相同或高度近似之系爭網域名稱來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惡意利用申訴人於全世界所廣泛熟知之著名地位與知名度,並可能以轉售真品、販賣假品或單純引誘匯款詐欺消費者之方式牟取利益。
(4) 此外,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人(註冊人姓名:yOm;電話號碼:+86.1307389104O;電子郵件信箱:O@qq.com)實係惡意註冊仿冒網域名稱之慣犯,其在未取得相關公司或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註冊數個仿冒之網域名稱。其中,仿冒申訴人所屬集團品牌者,即至少包括「estee-lauder.com.tw」、「jo-malone.com.tw」、「lelabo.com.tw」、「tom-ford.com.tw」等,申訴人所屬集團亦分別提出網域名稱爭議申訴。此亦可佐證,註冊人顯有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惡意,應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6.2 註冊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 科法所於2023年4月2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7.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 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當事人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 TWNIC所提供與系爭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7.2 申訴人應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訴要件、第五條第三項各款 或其他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情形,就其存在之事實,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而註冊人應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之權利或正當利益,就其存在之事實,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7.3 本件申訴專家小組之認定:
7.3.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1) 依據申訴人檢具之資料,申訴人在全球 82個國家與地區並已建立銷售據點,包括在台灣亦設有服務據點。且申訴人在世界多國取得「JO MALONE」系列商標註冊,包括自1999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故「JO MALONE」已成為消費者熟知之商標。申訴人更早自2000年4月25日起註冊並使用含有其商標「JO MALONE」文字之網域名稱「jomalone.com.tw」。
(2) 本案系爭網域名稱,係〈com.tw〉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其中第三層網域名稱〈jo-malone〉,依通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份之原則,異時異地加以隔離觀察,雖與申訴人之商標「JO MALONE」、申訴人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Jo Malone」之英文字母部分,不完全相同,但是無論在外觀、觀念、讀音與字母排序上均完全相同,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及「-」之差別,對於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網路使用者而言,如施以普通之注意,確有造成混淆之虞。
(3) 科法所於2023年4月2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4)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及事業名稱近似而產生混淆,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7.3.2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2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I、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II、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III、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此外,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正當利益或權利者,尚可觀察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及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見STLC2002-007、STLI2012-006決定書及STLI 2022-003決定書)。
(2) 經查,註冊人於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登記姓名為yOm,與系爭網域名稱並無任何關聯;同時註冊人留存的聯繫地址也是虛構的。註冊人本身與申訴人的公司名稱、註冊的商標並無明顯關聯。
(3) 查註冊人於2022年5月16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前,依申訴人檢具之資料,申訴人在全球82個國家與地區並已建立銷售據點,包括在台灣亦設有服務據點。且申訴人在世界多國取得「JO MALONE」系列商標註冊,包括自1999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故「JO MALONE」已成為消費者熟知之商標。申訴人更早自2000年4月25日起註冊並使用含有其知名商標「JO MALONE」文字之網域名稱「jomalone.com.tw」,同時申訴人亦以「Jo Malone Inc.」作為事業名稱。
(4) 經專家小組以系爭網域名稱「jo-malone.com.tw」用google瀏覽器瀏覽所對應的網站,結果顯示「你要瀏覽的是詐騙網站。Google 安全瀏覽功能最近在 www.jo-malone.com.tw 上偵測到網路詐騙行為。詐騙網站會偽裝成其他網站,藉此騙取你的資訊。」等警語,本專家小組繼續前往該網站,則顯示「沒有找到站點。您的请求在Web服务器中没有找到对应的站点!」等資訊。
(5) 註冊人並未積極證明其係「善意、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對於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提供商品或服務是否已經為一般大眾所熟知等事,註冊人均未答辯,亦未提出其他反證。
(6)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7.3.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1) 「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均未就「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 加以定義,惟依「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可知「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係指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網 域名稱。
(2) 「不正當之目的」係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專家小組應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就個案特定事實加以認定,並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得參酌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然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
(3) 查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JO MALONE」及事業名稱「Jo Malone Inc.」,不但近似而產生混淆;依據申訴人檢具資料,註冊人曾經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上,顯示「JO MALONE LONDON」、「JO MALONE」、「Jo Malone祖馬龍」、「Jo Malone祖馬龍官網客服二維碼」等各式包含申訴人商標之文字及圖樣,以及數十款申訴人產品,如香水、擴香、沐浴露、香水套組之銷售頁面,供一般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點選購買(申證6),由此可推知,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系爭網域名稱網站,陳列申訴人名稱及商品圖片,吸引並誤導一般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為購買而付款,以此獲取利益,另經專家小組瀏覽系爭網域,該網域名稱目前已經google瀏覽器警示為「詐騙網站」並警示「詐騙網站會偽裝成其他網站,藉此騙取你的資訊」。
(4) 查註冊人名稱為yOm,身分不明,註冊地址似為台灣的高雄市路竹區(Taiwan, Kaohsiung County Lujhu District Club Long Street O) 。註冊人之聯絡電話,則是國碼 86的中國大陸的電話號碼,可見註冊人企圖隱藏真實身分、意圖不良,其明知「JO MALONE」為全球知名之商標與事業名稱,卻註冊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意圖造成與申訴人魚目混珠之網站,攀附申訴人之商譽,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銷售侵害申訴人著名商標與事業名稱之仿冒品或意欲騙取個資,以獲取不法利益。
(5) 另註冊人除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外,亦註冊了「tiffany-co.com.tw」「swarosvskitw.com.tw」、及「off-white.com.tw」網域名稱並經過申訴,該等案件之專家小組皆決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於該案之申訴人(參案號:STLI2021-002、STLI2021-005、STLI 2022-003),顯示註冊人有惡意註冊與或使用網域名稱之不良紀錄。
(6) 科法所於2023年4月2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7)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所定之要件,故決定依申訴書中請求之救濟方法,按「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項之規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與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