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返回列表
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 2023-007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3/07/20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3/09/12

系爭網域名稱 〡

apmmonaco.com.tw

申訴人 〡

APM(摩納哥)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人 〡

xOzhixO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APM(摩納哥)有限責任公司

1.2. 註冊人:xOzhixO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apmmonaco.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1API GmbH

2.3. 網域名稱註冊日期:2023年5月30日(有效日期至2024年5月30日止)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之代理人於2023年7月4日將申訴書以電子郵件(書面7月10日)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並於7月14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3.2. 科法所於2023年7月14日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 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資料,經TWNIC於7月18日提供。

3.3. 申訴人之申訴,經科法所確認本案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有關申訴之要件,正式受理本案。科法所隨即於2023年7月20日以電子郵件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

3.4. 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2023年7月20日。

3.5. 程序開始日以電子郵件及郵寄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3.6. 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2023年8月23日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選定由其專家名單中之賴文智律師擔任。科法所於2023年8月23日以郵寄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有關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及預定最後作出決定之日期為2023年9月12日。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APM(摩納哥)有限責任公司為「apm MONACO」商標之商標權人(註冊號:01994415),註冊商品類別為第14類,使用於珠寶裝飾品;戒指;耳環;袖扣;手鍊;錶鏈上之小飾品;胸針;鏈條或手鐲上之小飾品(首飾);項鍊;領帶別針;貴重金屬徽章;獎牌;墬飾盒(珠寶首飾);手錶;首飾。申請日期為2015年10月2日。另申請人並實際於各社群媒體及電商平台使用包含「apmmonaco」字串作為表彰其經營事業之名稱,如: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apmmonacojewellery)、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apmmonaco/)、淘寶網(https://apmmonaco.world.tmall.com/)等,均為申訴人所實際經營使用。

4.2. 依TWNIC所提供之註冊資料,註冊人於2023年5月30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apmmonaco.com.tw),並以APM Monaco飾品|APM TAIWAN官網(如申訴人所提供之附件三),另經專家小組實際連結至系爭網域名稱網站,迄專家小組作成決定日為止,仍然為相同之使用,實際可以接受購買APM Monaco珠寶商品。

4.3. 註冊人在apmmonaco.com.tw網頁內未經許可突出使用申訴人前述「apm MONACO」商標,同時大量盜用申訴人官網(www.apm.mc)以及品牌天貓旗艦店(apmmonaco.tmall.com)的模特圖和產品圖。足以引致消費者誤認為此網域與申訴人存在關聯,產生混淆。申訴人遂委任該公司法務部門人員擔任代理人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規定,於2023年7月4日向科法所提出申訴,並為「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之請求。

5. 適用規定

5.1. 科法所於2001年3月29日經TWNIC認可,成為國家代碼(ccTLD)為. 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本申訴案,註冊人即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科法所就本案系爭網域名稱進行爭議之處理。

5.3. 科法所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相關規定處理本案,如有未規定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簡稱「 ICANN 」)所頒布之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以下簡稱「 UDRP 」)、Rules for UDRP (以下簡稱「 Rules 」),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以下簡稱「 WIPO Center 」)作成之網域名稱爭議之專家小組決定書。

5.4. 申訴要件: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因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5.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5.6. 依「處理辦法」第第5條第3項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6. 當事人之主張

6.1. 本案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1)註冊人所註冊之網域名稱與申訴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及使用之商標相同已產生混淆:
6.1.1.1. 系爭網域名稱apmmonaco.com.tw完整包含申訴人之註冊商標、事業名稱。
6.1.1.2. 申訴人在2017年使用APM MONACO S.A.M.作為事業名稱(早期使用S.A.M. A.P.M.作為摩納哥註冊公司名稱,其後配合品牌更名)。除註冊號:01994415「apm MONACO」商標於2015年10月間申請註冊外,申訴人亦提出其他國家註冊之列表,均早於註冊人在2023年5月30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的時間。
6.1.1.3. 註冊人於系統網域經營「apm MONACO」品牌珠寶台灣官方網站,未經許可使用申訴人商標,同時大量盜用申訴人官網(www.apm.mc)以及品牌天貓旗艦店(apmmonaco.tmall.com)的模特圖和產品圖。足以引致消費者誤認為此網域與申訴人存在關聯,產生混淆。

(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6.1.2.1. 申訴人主張其擁有「apm MONACO」商標之專用權,從未授權註冊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商標。同時申訴人與註冊人沒有任何業務關係,註冊人無權使用申訴人之註冊商標。
6.1.2.2. 註冊人於2023年5月30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無證據顯示註冊人取得「apmmonaco」相關商標或其他權利。

(3)註冊人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6.1.3.1. 申訴人在世界各地大量投入品牌宣傳, FACEBOO官方賬號(www.Facebook.com/apmmonacojewells)已有上百萬的粉絲。申訴人的品牌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註冊人在2023年為搭乘申訴人品牌知名度的便車註冊足以引起混淆的網域,誤導消費者以為註冊人網站為台灣地區的官方網站。同時意圖用折扣的宣傳手段引誘消費者瀏覽其註冊網站以進一步獲取不法利益。
6.1.3.2. 註冊人於系統網域經營之網站,不當提供促銷活動,影響申訴人品牌形象,而其實際提供的產品價格遠低於申訴人自營天貓旗艦店店鋪的正常價格,涉嫌向消費者提供低廉假冒的商品,嚴重擾亂申訴人正常的商業活動。
6.1.3.3. 註冊人有惡意註冊眾多知名品牌如MK、Armani、DW相關域名(點擊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主頁底部連結,分別跳轉至www.mk-bag.com.tw、emporio-armani.com.tw、dw-outlet.com.tw。前開網域名稱之註冊人均為「yOm」(參申訴書附件六),並與另案STLI2023-001之apm-monaco.com.tw註冊人電子郵件(daOmiyOm@foxmail.com)中之yOm有關,可認定為同一人在另案於2023年5月6日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後,另行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從事同樣的侵權行為,明顯為惡意註冊、使用之情形。

6.2. 截至決定做成之前,專家小組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7. 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及專家小組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

7.2. 申訴要件與舉證責任:

(1)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2)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三要件,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且申訴人應就此等要件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7.3. 專家小組認定:

(1)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使用之商標近似而產生混淆:
7.3.1.1. 按「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係指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等標識相同或近似,並因而產生混淆。
7.3.1.2. 本案申訴人於2015年10月2日在台灣申請「apm MONACO」商標註冊,並於2016年完成註冊程序,取得註冊號:01994415之商標權,註冊商品類別為第14類,使用於珠寶裝飾品;戒指;耳環;袖扣;手鍊;錶鏈上之小飾品;胸針;鏈條或手鐲上之小飾品(首飾);項鍊;領帶別針;貴重金屬徽章;獎牌;墬飾盒(珠寶首飾);手錶;首飾,與其現有經營業務相符。其同時亦於台灣地區使用者易接觸之社群媒體及電商網站包含「apmmonaco」字串作為表彰其經營事業之名稱,均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
7.3.1.3. 系爭網域名稱apmmonaco.com.tw就「apmmonaco」與申訴人註冊商標之英文字相同(大小寫有差異),並為一般該等註冊商標透過網路世界向公眾表彰身分時最直接使用之方式(即忽略大小寫及空格)。
7.3.1.4. 綜合前述事實狀況,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使用之商標等相同或近似,且其註冊或使用亦確實可能產生混淆,本案申訴人所提供之說明及相關證據,已滿足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此一要件。

(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未具權利或正當利益:
7.3.2.1.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7.3.2.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是否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及商業習慣有無明顯關聯而定。本案註冊人並未提出答辯書,經專家小組以註冊人註冊時填寫之資料xOzhixO或xO zhixO,註冊人與apmmonaco無任何關聯性,而系爭網域名稱目前經營使用,亦以「apm MONACO」商標之台灣官方官網為名,顯然無其他「apm MONACO」商標以外可能與註冊人有關之權利或正當利益。而申訴人作為「apm MONACO」商標之權利人,其既已否認有授權註冊人,註冊人又未提出答辯,即應依申訴人主張認定。
7.3.2.3.綜上所述,本案並未發現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具有任何權利或正當利益,專家小組認定本案申訴人所提供之說明及相關證據,已滿足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此一要件。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3.3.1.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7.3.3.2. 本案註冊人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後,即以「apm MONACO」品牌台灣官方網站之名義對外銷售「apm MONACO」品牌珠寶,並標示為正品,然依據「apm MONACO」商標人(即申訴人)之主張,其並未授權註冊人或其他第三人在台灣地區使用「apm MONACO」商標或經營「apm MONACO」品牌官方網站。
7.3.3.3. 利用註冊品牌相同或近似之網域名稱,偽冒品牌官方網站銷售該品牌之商品或服務,符合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2、3、4款之情形。
7.3.3.4. 申訴人另提出註冊人另搶註眾多知名品牌如MK、Armani、DW相關域名(www.mk-bag.com.tw、emporio-armani.com.tw、dw-outlet.com.tw),前開網域名稱之註冊人均為「yOm」,並與另案STLI2023-001之apm-monaco.com.tw註冊人電子郵件(daOmiyOm@foxmail.com)中之yOm有關,可認定為同一人。本案為註冊人在另案於2023年5月6日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後,另行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從事同樣的侵權行為。雖無法確認上開其他網域名稱之註冊人與本件註冊人是否同一,惟由系爭網域名稱網站首頁下方之連結,確可知悉該等網域名稱之註冊人確與註冊人有一定程度之關聯,亦足以使專家小組相信註冊人確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4款之惡意註冊情事。
7.3.3.5. 綜上所述,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之主張,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2、3、4款之規定,具有註冊人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情事,而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7.4. 以上,依據申訴人所提出之所有證據及說明,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所申訴之情事,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應為有理由,申訴人主張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因其為「apm MONACO」商標權人,可降低網路世界混淆誤認的風險。申訴人之申訴成立。

8. 決定主文

本案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故依申訴書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移轉本件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專家小組賴文智
決定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