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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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 2024-006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4/11/11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5/01/07

系爭網域名稱 〡

datadoghq.com.tw

申訴人 〡

Datadog, Inc.

註冊人 〡

Zheitech Technology Co.Ltd.

1. 當事人

1.1.申訴人:Datadog, Inc.
地址:620 8th Ave., 45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8.
代理人: Corsearch, Inc.
地址:Corsearch, 2nd Floor, 1 Carey Ln, London EC2V 8AE.

1.2.註冊人:Zheitech Technology Co.Ltd.
地址:4F., No. 335, Ruiguang Rd., Neihu Dist., Taipei City, Taiwan.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系爭網域名稱:<datadoghq.com.tw>

2.2.系爭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機構:WebCC Ltd.

2.3.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2020年6月28日

3. 本案處理程序

3.1.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對本件申訴案,為如下之程序進行與處理。

3.2.申訴人於 2024 年 10 月 28 日將紙本申訴書送達科法所,聲明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並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電子申訴書並於同年10月 24 日送達科法所。

3.3.科法所於 2024年 10 月 29 日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資料,於同年11 月 7 日收悉TWNIC之回覆;復於同月8日上午以電子郵件請TWNIC鎖網域,當日下午TWNIC回覆鎖網域。

3.4.科法所確認申訴人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有關受理申訴之要件,正式受理本案,並於 2024 年 11 月11 日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3.5.依據「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 2024 年 11 月 11日。

3.6.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科法所將處理程序開始日以郵寄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3.7.本案答辯截止日為2024年12月9日;註冊人於答辯截止日前未提出答辯書。

3.8.依據「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科法所於2024年 12 月16 日選定一名專家為本案之專家小組;科法所於同年12月17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有關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結果。

3.9.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案專家小組應於2025年1月3日作成本決定,並將決定內容以電子郵件通知科法所。

4. 本案事實

4.1.本案申訴人為Datadog, Inc.,於2010年成立,總部設於美國紐約(參見申訴書附件E),並於美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上市(股票代碼為DDOG),主要對客戶提供雲端應用程式監控與分析服務,協助客戶監控其雲端應用程式、基礎設施等效能。

4.2.申訴人於我國取得「DATADOG」商標之註冊,商標註冊號為02117274,註冊日期為2011年1月16日,指定使用於第009類與第042類服務或商品 (參見申訴書附件D)。

4.3.依據科法所向TWNIC索取之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資料,註冊人於2020年6月28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有效日期至2025年6月28日。

4.4.申訴人認註冊人有「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故向科法所提出申訴,請求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4.5.截至本專家小組決定書作成之日止,註冊人並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及資料。

5. 適用規定

5.1.科法所於 2001 年 3 月 29 日 ,經 TWNIC 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 ccTLD )為 tw 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依TWNIC「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三人就註冊人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提出爭議時,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查本件<datadoghq.com.tw>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本申訴,故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科法所為爭議處理。

5.3.科法所將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本案,前述未規定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所頒布之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Rules for UDRP,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所作成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小組決定書。

5.4.申訴要件: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5.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5.6.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6. 當事人之主張

6.1.申訴人主張略以:

6.1.1.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享有權利之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相似,極易引起混淆
(1) 申訴人為領先之雲端應用程式監控與分析平台,成立於2010年,總部設於美國紐約,並於美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上市(股票代碼為DDOG),年收入超過20億美元,為全球兩萬多名客戶提供服務,包括愛彼迎、三星、華盛頓郵報等,並與AWS、Microsoft Azure和Google Cloud Platform等雲端服務提供者建立合作關係
(2) 申訴人之官方網站網域名稱為<datadoghq.com>,於2010年註冊(參見申訴書附件E、附件H)。
(3) 系爭網域名稱完整地含括申訴人所註冊之「DATADOG」商標,並加入了字母「hq」”(總部之縮寫),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該網站是申訴人之公司網站。
(4) 根據混淆性相似度測試,國家代碼頂級域名“.com.tw”應忽略。

6.1.2.註冊人並不享有系爭網域名稱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
(1) 申訴人未授權、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許註冊人於網域名稱中使用或出於任何其他目的使用DATADOG商標。
(2) 註冊人原為申訴人之前台灣供應商。註冊人於2020年6月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自2020年9月起,將該網域名稱解析至註冊人之姐妹公司Bearspace網站,提供包括Datadog諮詢服務在內之多項服務 (參見申訴書附件F)。
(3) 依申訴人2022年開始啓用之標準協議最新版本,該協議概述在合作夥伴關係中使用申訴人商標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協議,因為註冊人未能符合申訴人之合作要求,故已於2023年9月前自動終止。因此,註冊人並不能依據合作夥伴協議或當前使用情況,主張享有系爭網域名稱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
(4) 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團隊於2023年10月聯絡註冊人,要求其停止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但是,註冊人至少自2023年12月開始即將系爭網域名稱重新定向至申訴人競爭對手Dynatrace網站<https://www.extremedata.com.tw/dynatrace/>(參見申訴書附件F)。

6.1.3.系爭網域名稱被惡意註冊或使用
(1) 註冊人於2020年6月28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
(2) 多年來,申訴人及其Datadog品牌在雲端監控領域一直享譽全球。註冊人知悉申訴人之存在,因為其根據與申訴人之合作夥伴關係及提供Datadog服務而註冊系爭網域名稱。
(3) 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協議於2023年9月前終止,惟註冊人仍持續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以干擾申訴人之商業活動。註冊人並將其與申訴人之商標產生混淆,故意誤導或誘導網路使用者訪問Datadog競爭對手網站<https://www.extremedata.com.tw/dynatrace/>,此等情況已構成惡意使用。

6.2.截至決定作成之前,專家小組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7. 決定理由

7.1.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7.1.1.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三條規定,爭議處理之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另,依據同要點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專家小組應依當事人所提出之陳述與文件,依照「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決定之。

7.1.2.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採取辯論主義。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STLI 2023-005<salomon.com.tw>案、STLI 2024-003<thsr.tw>案)。

7.1.3.依辯論主義之精神,若申訴人僅對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加以主張,並以文字說明取代證據之提出,此時若註冊人並不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加以爭執,則專家小組應認定有申訴人所提出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參見STLC2001-002<boss.com.tw>案、STLC2004-003<104office.com.tw>案)。

7.1.4.依據「實施要點」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截至決定作成之前,專家小組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故專家小組僅依申訴書所提證據及事實作出決定,合先敘明。

7.2.申訴要件與舉證責任

7.2.1.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7.2.2.網域名稱註冊或使用,須全部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三款情事,方符合申訴要件。(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STLC2001-002<boss.com.tw>案、STLI2011-001<104人力銀行.tw>案、STLI 2023-005<salomon.com.tw>案、STLI 2024-003<thsr.tw>案)。

7.2.3.申訴人就「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條件的存在事實,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STLI 2023-005<salomon.com.tw>案、STLI 2024-003<thsr.tw>案)。惟,申訴人就「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原則上負擔形式舉證責任,而由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進行舉證(參見108年網爭字第003號<rochas.tw>案、STLI2020-001<cimilretw.com.tw>案)。

7.3.專家小組認定

7.3.1.有關「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之認定
(1) 申訴人於2010年成立,總部設於美國,並於美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上市(股票號碼為DDOG),主要提供客戶雲端應用程式監控與分析服務,與AWS、Microsoft Azure、Google Cloud Platform等皆有合作。考量申訴人於美國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上市之事實,我國與美國在商業上具有頻繁往來的現況,且經專家小組查詢,於知名網路媒體iThome或雲端服務提供者之網站,如:Microsoft、Google等,可查詢到與Datadog有關之中文介紹或服務說明。在此等情況下,應可認為Datadog在台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 申訴人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為「Datadog」,於我國註冊之文字商標為「DATADOG」,官方網站之網域名稱為<datadoghq.com>。系爭網域名稱<datadoghq.com.tw>,其主要部分「datadoghq」,在外觀、讀音上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公司名稱、及官方網站之網域名稱主要部分近似或相同,造成混淆的機率相當地高,易使一般網路使用者誤以為註冊人與申訴人有關聯(如:關係企業、台灣代理商等),得以提供「DATADOG」註冊商標商品或服務之人,而不是與申訴人或「DATADOG」註冊商標無關之第三人,為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務而申請註冊與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3) 截至本決定作成之前,專家小組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是以,依申訴人所提申訴書與檢附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有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之情形。

7.3.2.有關「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認定
(1)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認定前項各款事由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2) 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者,係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或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義、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見STLI 2022-002<ysl.tw>案、113年網爭字第002號<gentlemonster.com.tw>案、STLI 2024-002<lelabo-taiwan.com.tw>案)。
(3) 據申訴人所提資料,註冊人為申訴人之前台灣供應商。註冊人於2020年6月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自2020年9月起,將該網域名稱解析至註冊人之姐妹公司Bearspace網站,提供包括Datadog諮詢服務在內之多項服務 (參見申訴書附件F)。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得依其與申訴人間之合作夥伴計畫協議,有條件地使用申訴人之商標。然而,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協議,因註冊人未能符合申訴人之合作要求,已於2023年9月前自動終止。又,註冊人於本決定作成前,未提出答辯書,未證明其現有獲授權或經允許得使用申訴人公司之商標。
(4) 註冊人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與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datadoghq」無關聯;申訴人所稱之註冊人姐妹公司,亦同。又,系爭網域名稱完整地包括申訴人已註冊之「DATADOG」商標,已混淆、誤導網路使用者,或至少有減損申訴人之「DATADOG」商標、事業名稱(特取部分)。另,依申訴書所述,申訴人與註冊人之合作夥伴關係於2023年9月前自動終止,惟終止後,註冊人仍持續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團體在2023年10月聯絡註冊人,要求其停止使用系爭網域,並發現註冊人將系爭網域名稱導向其他線上位址--<https://www.extremedata.com.tw/dynatrace/>(參見申訴書附件F)。是以,註冊人現對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非謂有正當使用之情形。
(5) 截至決定作成之前,註冊人未提出答辯書,未能提出證據說明其先前已有善意使用或準備使用之情事(參見「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依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3.3.有關「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之認定
(1)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2) 按「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二個要件中,如有其一成立者,即符合該項要件。其次,「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係指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故申訴人應主張並舉證證明,註冊人於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時,具有「不正當之目的」。又,於判斷註冊人是否具「不正當之目的」,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就個案特定事實加以認定,並得參酌「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列之各款情形,惟該項所列情事,僅為例示性,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不以全部情事具備為必要 (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113年網爭字第003號<pradabeauty.com.tw>案、STLI 2024-003<thsr.tw>案) 。
(3) 依申訴書所述內容與所提相關證據,系爭網域名稱<datadoghq.com.tw>之主要部分「datadoghq」,在外觀、讀音上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公司名稱及網域名稱主要部分近似或相同,足堪認定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將有致網路使用者混淆誤認之虞。
(4) 申訴人在與註冊人之合作夥伴關係於2023年9月前自動終止後,仍有持續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行為。申訴人之合作夥伴團體在2023年10月聯絡註冊人,要求其停止使用系爭網域,並發現註冊人將系爭網域名稱導向其他線上位址--<https://www.extremedata.com.tw/dynatrace/>,該位址係就Dynatrace 雲端監控解決方案(如:基礎設施監控)提供資訊(參見申訴書附件F)。
(5) 綜上,註冊人現對於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非謂具有正當之目的。截至決定作成之前,專家小組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是以,依申訴人所提申訴書與檢附之證據,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有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情形。

8. 決定主文

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故依申訴書中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於申訴人。

專家小組廖淑君
決定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