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返回列表
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 2024-008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4/12/12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5/02/07

系爭網域名稱 〡

issey-miyake.com.tw

申訴人 〡

日商三宅設計事務所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人 〡

xOezOixOan

1. 當事人

1.1.申訴人:日商三宅設計事務所股份有限公司

1.2.註冊人:xOezOixOan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網域名稱:issey-miyake.com.tw

2.2.註冊日期:2024年3月14日(有效日期至2025年3月14日)

2.3.受理註冊機構:1API GmbH

3. 本案處理程序

3.1.申訴人於2024年11月13日將申訴書電子檔送達予「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科法所」),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紙本於同年11月15日送達科法所,申訴人並於同年11月15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臺幣肆萬元整。

3.2.科法所於2024年11月21日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資料;TWNIC於同年12月10日提供。科法所於2024年12月11日以電子郵件請TWNIC鎖網域;TWNIC於同年12月11日回覆鎖網域。

3.3.申訴人之申訴,經科法所確認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有關申訴之要件,正式受理本案。科法所隨即於2024年12月12日以電子郵件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

3.4.依據「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程序處理開始日為2024年12月12日。

3.5.科法所於2024年12月12日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將程序處理開始日分別以郵件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3.6.科法所截至2025年1月9日答辯截止日並未收受註冊人答辯書。

3.7.科法所依「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2025年1月13日選定一名專家為本案之專家小組;科法所於2025年1月14日以電子郵件通知雙方當事人、TWNIC專家小組選定結果。

3.8.依據「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案專家小組應於2025年2月8日作成本決定,並將決定內容以電子郵件通知科法所。

4. 本案事實

4.1.申訴人品牌「ISSEY MIYAKE」名稱源自日本設計師三宅一生先生的日文姓名拼音,並由三宅一生先生於西元1971年發表該品牌,透過代理商於我國各大百貨設有實體店面販售服飾暨配件(申訴證據2)。

4.2.申訴人自民國84年11月18日即在我國申請「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標,並於民國86年1月16日獲准「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標註冊(第00741324號商標),並陸續以「ISSEY MIYAKE」、「ISSEY」等關聯品牌註冊指定於各類商品,已在我國及世界多國取得諸多註冊商標(申訴證據3)。又申訴人公司之英文名稱中特取部分為「MIYAKE DESIGN」,並另註冊並使用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為官網(申訴證據2)在案。

4.3.註冊人xOezOixOan前於西元(下同)2024年3月14日向1API GmbH註冊「www.issey-miyake.com.tw」網域名稱,權利期間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註冊人於使用系爭網域對應之網站時,大量盜用申訴人官方網站上之商品照片,販售申訴人所有之註冊商標如「三宅一生」、「ISSEY MIYAKE」的仿冒、偽造商品,是以其註冊及使用顯已涉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爰依同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訴,請求取消已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

5. 適用規定

5.1.科法所於2001年3月29日,經TWNIC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為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之,本案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申訴,故註冊人有私法上之契約義務,應接受科法所就系爭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

5.3.依據「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對於專家小組所為的決定,註冊管理機構得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5.4.專家小組對於案件的判斷原則,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5.5.在判斷已註冊域名取消或移轉的要件上,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包含下列要件: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6.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在判斷第一項要件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5.7.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在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5.8.依據「實施要點」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力,由專家小組判斷之。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

5.9.科法所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處理本案,如有未規定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台北律師公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所為之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申訴人就本案申訴意旨略以:

6.1.1.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據以申訴其所之註冊第00741324號「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標(申訴證據1)構成近似,而有致生混淆誤認之情事:

6.1.1.1.「ISSEY MIYAKE」係源自日本設計師三宅一生先生的日文姓名拼音、由申訴人所創用之品牌名稱,且申訴人已於我國取得「三宅一生ISSEY MIYAKE」等註冊商標。

6.1.1.2.系爭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tw」之主要部分「issey-miyake」,與申訴人公司英文名稱之特取部分「MIYAKE DESIGN」及其註冊之「三宅一生ISSEY MIYAKE」、「ISSEY MIYAKE」、「ISSEY」等商標,以及申訴人所有之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之主要部分「isseymiyake」(申訴證據2)相較,除「issey」和「miyake」中間有無符號「-」之微小差異外,其餘文字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極易誤導一般網路使用者認為其係申訴人所註冊或經申訴人授權註冊之網域名稱。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任何權利或正當利益:

6.1.2.1.經查,註冊人「xOezOixOan」未於我國取得任何商標權(申訴證據4),且申訴人與註冊人無任何交易上往來,申訴人亦從未授權或同意註冊人使用申訴人著名之公司名稱或商標權,顯見註冊人無權使用申訴人品牌「ISSEY MIYAKE」相關之任何網域名稱。

6.1.2.2.註冊人姓名「xOezOixOan」及其所使用之電子信箱「OaxOaoOiyOm@foxmail.com」均與系爭網域名稱無任何關聯,故註冊人亦無理由使用「issey-miyake」作為網域名稱。

6.1.2.3.註冊人並未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銷售或提供其自身之產品或服務,而是大量盜用申訴人網站上之商品照片銷售相關產品。經申訴人透過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購入、鑑定後,確認該等商品係侵權使用申訴人商標之仿冒品(申訴證據5),足證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係用於販售著名「ISSEY MIYAKE」品牌之仿冒、偽造商品,顯見註冊人註冊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之系爭網域名稱,有誤導消費者,使之混淆為申訴人之官方網站並從中獲取商業利益,自難謂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有正當利益。

6.1.3.註冊人係惡意註冊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6.1.3.1查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時,其網頁上顯示「ISSEY MIYAKE」、「BAO BAO ISSEY MIYAKE」、「ISSEY MIYAKE 三宅一生」等各式包含申訴人註冊商標之文字及圖樣,並顯示申訴人名稱、品牌介紹、在我國之實體門市資訊(申訴證據6),並大量盜用而陳列數款申訴人之包包、香水等產品圖片,且標示銷售價格,供一般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點選購買(申訴證據7),顯見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意圖利用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之系爭網域名稱,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且透過陳列申訴人名稱及商標之商品圖片,使消費者混淆該等網站為申訴人之官方網站等不正當目的,並透過該網站販售仿冒品,俾其藉此牟取不法利益,且客觀上足以妨礙申訴人在我國之商業活動,惡意利用申訴人品牌於全球之知名度,註冊人顯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

6.2.請求取消已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

6.3.註冊人截至2025年1月9日答辯截止日,逾期並未提出任何答辯。

7. 決定理由

7.1.本案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之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準此「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亦採辯論主義。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資訊(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

7.2.本案申訴要件: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關於申訴理由要件規定及「處理辦法」所據以制訂之UDRP 4 (a)規定,前述三款要件必須同時成就,申訴案才成立(參見STLC2011-001,「104人力銀行.tw」案)。

7.3.本案舉證責任:

7.3.1.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申訴人首應就系爭網域名稱如何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要件提出說明及必要之證據;而註冊人則就系爭網域名稱不需移轉或取消提出說明及必要之證據。

7.3.2.「實施要點」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查本案註冊人未依「處理辦法」與爭議處理單位(科法所)之程序規定提出答辯書,經專家小組考量本案並不存在特殊情形,故認定註冊人未提出答辯。復依辯論主義之精神,若申訴人僅對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加以主張,並以文字說明取代證據之提出,此時若註冊人並不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加以爭執,則專家小組應認定有申訴人所提出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參見STLI2020-002,「zara.tw」案)。

7.4.專家小組認定:

7.4.1.系爭網域名稱是否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4.1.1.按「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指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等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本款要件之成立,雖然涉及相同或近似之判斷,然而並不能僅以網域名稱與商標等標識為機械式之比對為已足,尚須就是否產生混淆加以判斷(參見STLC2002-003,「ps2.com.tw」案)。倘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法,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便符此項要件(參見STLC2001-004,「cesar.com.tw」案;STLI2020-002,「zara.tw」案)。

7.4.1.2.申訴人於民國86年1月16日獲准第00741324號「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標註冊(申訴證據1),陳稱其品牌「ISSEY MIYAKE」名稱源自日本設計師三宅一生先生的日文姓名拼音,行銷模式主要透過代理商於我國各大百貨設有實體店面販售服飾暨配件(申訴證據2)。申訴人除以「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標註冊外,並陸續以「ISSEY MIYAKE」、「ISSEY」等關聯品牌註冊指定於各類商品,至今已在我國及世界多國已取得諸多註冊商標(申訴證據3)。申訴人並註冊使用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為官網(申訴證據2)在案。此外,專家小組另以「三宅一生 Issey Miyake」為關鍵字透過google檢索,即出現多篇品牌之專題介紹,如「【Style Story】無法取代的皺褶帝國!日本當代最具影響力服裝設計師:「三宅一生 Issey Miyake」的7件傳奇故事(出處https://www.gq.com.tw/fashion/article/%E4%B8%89%E5%AE%85%E4%B8%80%E7%94%9F-issey-miyake,最後瀏覽日期2025.2.2)」等報章媒體之專題報導,顯見「三宅一生 Issey Miyake」品牌已在我國具有相當辨識度,而為大眾所熟知。

7.4.1.3.先就系爭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tw」之主要部分「issey-miyake」,與申訴人公司英文名稱之特取部分「MIYAKE DESIGN」及其註冊之「三宅一生ISSEY MIYAKE」、「ISSEY MIYAKE」、「ISSEY」等商標,以及申訴人所有之官網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之主要部分「isseymiyake」比較判斷其是否成立相同或近似,除「issey」和「miyake」中間有無符號「-」之微小差異外,其餘文字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係屬相同,至其字體大小寫之差異,並不影響兩文字近似程度之判斷(參見STLC2006-008,「playboy.net.tw」案);次依整體觀察與隔離觀察法,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issey-miyake」與申訴人之註冊之「三宅一生ISSEY MIYAKE」、「ISSEY MIYAKE」、「ISSEY」等商標、公司英文名稱特取部分「MIYAKE DESIGN」及申訴人所有之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之主要部分「isseymiyake」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認為相同或高度近似,而極易誤導一般網路使用者認為其係申訴人所註冊或經申訴人授權註冊之網域名稱,容易產生混淆成立。

7.4.1.4.就系爭網域名稱「www.issey-miyake.com.tw」全部範圍進行相同或近似比較,其中ccTLD(第二級)「.tw」不具法源含意,為技術上需要使用TLD經營網域名稱,然而在判定網域名稱是否與商標相同或混淆雷同時,一般均將TLD視為重要性不大(參見 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 Case No. D2000- 0834)。又因TWNIC提供多種類之屬性型網域名稱(包括「.tw」、「.com.tw」、「.org.tw」與「.net.tw」)供各界申請使用,且網域名稱註冊採取「先申請、先發給」(first come, first served)政策,此時即必須探究註冊人之網站經營行為,以整體判斷其近似或混淆(參見STLI 2024-004,「thsrc.tw」案)。本案中系爭網域名稱除去「.tw」後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公司英文特取部分及其官網之「www.isseymiyake.com」文字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並陳列申訴人名稱及商標之商品圖片,註冊人並透過該網站販售仿冒品,使人誤認該網站為申訴人、其關係企業或其授權之代理商或經銷商所建置,足致一般網路使用者混淆誤認之結果,該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

7.4.2.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未具權利或正當利益:

7.4.2.1.「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義、字義及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見STLC2002-007,「manulife.com.tw」案)。

7.4.2.2.「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7.4.2.3.經查,本案註冊人姓名「xOezOixOan(資料顯示僅有英文名稱)」及其所使用之電子信箱「OaxOaoOiyOm@foxmail.com」均與系爭網域名稱無任何關聯;註冊人「xOezOixOan」亦未於我國取得任何商標權(申訴證據4),且申訴人未曾授權或同意註冊人使用申訴人著名之公司名稱或商標權;且註冊人未提出任何答辯並未舉證證明其有善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事實,或其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之證明。顯見註冊人無使用申訴人品牌「ISSEY MIYAKE」相關之任何網域名稱之正當權益。

7.4.2.4.註冊人以「issey-miyake」為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混淆誤導消費者,其與申訴人註冊之「三宅一生ISSEY MIYAKE」諸商標、公司英文名稱(特取部分)或官網網域名稱主要部分相關聯。又,註冊人並未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銷售或提供其自身之產品或服務,而是大量盜用申訴人網站上之商品照片銷售相關產品。經申訴人於系爭網域名稱網站購入商品經鑑定後,確認該等商品係侵權使用申訴人商標之仿冒品(申訴證據5),足證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係用於販售著名「ISSEY MIYAKE」品牌之仿冒、偽造商品,藉由註冊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之系爭網域名稱,誤導混淆消費者誤認為申訴人之官方網站並從中獲取商業利益,自難謂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有正當利益。

7.4.2.5.準此,本案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並未擁有系爭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該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

7.4.3.註冊人係惡意註冊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4.3.1.「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係註冊人有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之情事。即申訴之成立,註冊人只要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兩種情事之一即可,並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得參酌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四款情形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即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其中同條項第4款規定,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事業名稱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足堪認定註冊人係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域名。

7.4.3.2.檢視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時,其網頁上顯示「ISSEY MIYAKE」、「BAO BAO ISSEY MIYAKE」、「ISSEY MIYAKE 三宅一生」等各式包含申訴人註冊商標之文字及圖樣,並顯示申訴人名稱、品牌介紹、在我國之實體門市資訊(申訴證據6),並經大量盜用而陳列數款申訴人之包包、香水等產品圖片,且標示銷售價格,供一般網路使用者及消費者點選購買(申訴證據7),顯見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與申訴人之公司名稱、商標及網域名稱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之系爭網域名稱,致一般網路使用者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透過該網站販售仿冒品,惡意牟取不法利益,足茲認定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註冊人有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情事。

7.4.4 據上論結,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該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申訴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8. 決定主文

本案專家小組認定,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的判斷原則,本案申訴理由成立。依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申訴人之請求「取消註冊人之網域名稱」。

專家小組陳蕙君
決定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