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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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 2024-007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4/11/19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5/02/10

系爭網域名稱 〡

sudocrem.com.twsudocrem.tw

申訴人 〡

Norton Creams Limited

註冊人 〡

Sudocrem Taiwan、Sudocrem Sudovrem IP Hoding RBR

1. 當事人

1.1.申訴人:Norton Creams Limited
代理人SILKAAB

1.2.註冊人:Sudocrem Taiwan
Sudocrem Sudovrem IP Hoding RBR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系爭網域名稱:<sudocrem.com.tw> <sudocrem.tw>

2.2.受理註冊機構:GANDISAS. (代理人)

3. 本案處理程序

3.1.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對本件申訴案,為如下之程序進行與處置。

3.2.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2024年10月21日收到申訴書電子檔,並於2024年11月5日收到紙本申訴書,以及在2024年11月08日收到申訴人的處理費用匯款。

3.3.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隨即於2024年11月12日寄信請TWNIC提供註冊人資料,並於2024年11月19日收到回覆。

3.4.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2024年11月18日以電子郵件形式,請求TWNIC封鎖域名,並於2024年11月19日收到已鎖網域之回覆。

3.5.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在2024年11月19日將本申訴書寄送給註冊人,同時當日即成立「程序處理開始日」及其通知。

3.6.於2024年12月17日答辯截止日時限終了前,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並未接到註冊人對於本申訴案答辯的相關資訊。

3.7.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在2024年12月 31日選定專家小組為葉玟妤律師,並於2025年1月2日通知雙方當事人、TWNIC以及葉玟妤律師此一選定結果。

4. 本案事實

4.1.申訴人是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的子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是活躍於國際間的著名製藥公司,成立於 1901 年,可提供大約 3,600 種產品,其藥物每天惠及六大洲58 個市場的大約 2 億人。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擁有 50 多間製造場所以及大約37,000 名員工,其主要國際網站 (www.tevapharm.com,此網站的網域註冊於 1996 年) ,申訴人並提供了有關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產品與歷史的更多資訊。

4.2.申訴人持有SUDOCREM 品牌,該品牌產品為發明於 1931 年的非處方藥用乳膏,用於治療皮膚潰瘍、尿布疹、濕疹及痤瘡,在 40 多個國家/地區有售。SUDOCREM 產品在特定於國家/地區的許多網站 (包括 www.sudocrem.com、www.sudocrem.co.uk、www.sudocrem.com/nl/、www.sudocrem.com/vn/、www.sudocrem.com/id/ 以及 www.sudocrem.com.au) 都有廣告投放。

4.3.除上述網站外,申訴人的母公司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還擁有網域名稱 sudocrem.cn 和sudocrem.com.cn;。SUDOCREM 產品在特定於國家/地區的許多網站 (包括 www.sudocrem.com、www.sudocrem.co.uk、www.sudocrem.com/nl/、www.sudocrem.com/vn/、www.sudocrem.com/id/ 以及 www.sudocrem.com.au) 都有廣告投放。

4.4.申訴人持有 SUDOCREM 品牌,該品牌產品為發明於 1931 年的非處方藥用乳膏,用於治療皮膚潰瘍、尿布疹、濕疹及痤瘡,在 40 多個國家/地區有售,申訴人並提出有關申訴人及其公司歷史及註冊的更多資訊,以及在在台灣地區網站上販售資訊在卷為憑。申訴人另提在全球及台灣區註冊SUDOCREM系列商標之資料。故申訴人認為註冊人申請眾多網域名稱卻無使用之事實,係惡意註冊,以誤導消費者等語。

4.5.除上述網站外, 另參閱附錄 5)。附錄 5 的第 9 與第 10 頁提供了。申訴人的母公司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還擁有網域名稱 sudocrem.cn 以及申訴人在全球諸多司法轄區持有 SUDOCREM 的多個商標。申訴人的商標包括: 台灣地區的 SUDOCREM 商標 (註冊編號為 02258253,於 2022 年 10 月 16 日註冊,涵蓋第 3 與第 5 類)附錄6文件顯示上述商標,以及申訴人持有之其他許多 SUDOCREM 商標的摘要資訊。以及在台灣地區網站上有售故申訴人的 SUDOCREM 產品已受到國際認可,並出現在全球各地的新聞報導中,而申訴人的產品也在多個(請參閱附錄 7 第 11-14 頁的範例),故申請人認為註冊人惡意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應予撤銷等語。

4.6.本件申訴案一直至專家小組作成決定的當下,都未有取得本案註冊人回應的答辯資料。

5. 適用規定

5.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TWNIC)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建立一套更快速、有效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且TWNIC所處理的網域名稱爭議,只限於國家代碼(ccTLD)為〈.tw〉的網域名稱。不論是英文網域名稱、中文網域名稱,或泛用型網域,只要是國家代碼為〈.tw〉,都可依此一辦法解決爭議。

5.2.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對於專家小組所為的決定,註冊管理機構得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5.3.專家小組對於案件的判斷原則,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5.4.在判斷已註冊域名取消或移轉的要件上,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包含下列三要件: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5.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判斷第一項要件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5.6.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5.7.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六及第十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力,由專家小組判斷之。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

6. 當事人之主張

6.1.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處理原則要件規定,申訴人所主張的相關要點依該原則要件,分別說明如下:

6.1.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申訴人提出已經註冊的SUDOCREM商標,可識別範圍限於系爭網域名稱,〈SUDOCREM.tw〉,第二層級內。系爭網域名稱〈SUDOCREM.tw〉應視同與註冊的SUDOCREM商標「完全相同」。系爭網域名稱完全複製整個SUDOCREM商標不作任何改動或修飾。

6.1.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就申訴人已知部份,註冊人並未將SUDOCREM一字納入商標註冊範圍,也無實證顯示註冊人對SUDOCREM一字擁有任何未註冊權利。
(2)註冊人未曾得到申訴人允許其使用以SUDOCREM商標為域名申請的任何同意或授權,而SUDOCREM 一字的所有有效商標權皆由申訴人持有,並提出申訴證據11為憑。
(3)申訴人質認為註冊人既默默無名,也未曾以SUDOCREM出名。SUDOCREM商標獨樹一格,唯獨申訴人用於商業用途。註冊人以未經營相關事業,卻註冊與知名藥廠〈SUDOCREM.tw〉相同名稱之域名的理由,並無充份力的理由。
(4)申訴人提出註冊人在系爭網域名稱的用法並非合法商業用途或合理之用。註冊人以系爭網域名稱行求售之實,進而謀取商業利益。再者,過往專家小組的裁定已對含有知名標記的網域名稱行銷售之實的作法表達其認為無法構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要件的立場(見 Inter IKEA Systems B. V.(荷蘭商.宜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Zheng Zhongxing, STLC 案號 2010-004)。

6.1.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1)申訴人最早的SUDOCREM商標註冊日期,比起系爭網域名稱註冊的日期早六年多。(申訴證據2與11)註冊人對系爭網域名稱的註冊之舉明顯是有意針對申訴人的品牌。註冊人之前選擇註冊系爭網域名稱〈SUDOCREM.tw〉,其間不增加或改動申訴人獨樹一格的商標之舉,除了認為是針對申訴人以外,很難相信有任何其他理由。
(2)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是將網站登入者重新轉向至販售域名網站www.sedo.com上,並同時表明此域名以9500美元的「立即購買」價格求售。此外註冊人回覆終止及撤銷通知書時,指出其願意以每個域名6,500美元的價格進行域名(包含〈SUDOCREM.tw〉、〈SUDOCREM.be〉以及〈SUDOCREM.hk〉)的過戶。(參申訴證據17)此價格明顯超出註冊人實際支付域名相關的費用。再加上註冊人以完全相同於申訴人的SUDOCREM商標所註冊的網域名稱橫跨多個ccTLD,由此合理的推論,註冊人其行為並無任何應有的合理動機,顯示並非善意之舉。
(3)註冊人名下亦擁有〈SUDOCREM.hk〉和〈SUDOCREM.be〉,但卻以不同身份註冊〈SUDOCREM.be〉註冊人為ZhaoKe,〈SUDOCREM.hk〉註冊人為WangLiqun,而〈SUDOCREM.tw〉YangNianyong)。整體而言,本案註冊人並未經營相關事業,卻註冊多個與知名品牌相同之域名,且表明願以高價求售相關域名。足徵註用人之行為並非善意使用該等域名,參諸相關案例,被認定其為惡意註冊知名品牌之域名,以賺取域名之利益。

6.2.本申訴案於2024年12月17日答辯截止日時限終了前,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並未接到對本申訴案答辯的相關資訊,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的規定,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

7. 決定理由

7.1.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十條中規定,專家小組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對於申訴案件進行處理。在案件的判斷上,專家小組應依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要件作出決定,並且依實施要點第十條關於專家小組之權限規定,對於證據能力及證據力,由專家小組判斷。對於本案,由於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併同實施要點第五條的規定,除特殊情形外,應由專家小組依申訴書作出決定。因此本申訴案在推定申訴人所述為真的原則前提下,依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的判斷要件,進行案件的審理,此合先敘明。

7.2.依據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的前提要件為「具有下列情事」,在解釋上應認為如下所列三項情事皆須成立,申訴人所請求的救濟方為成立。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7.3.關於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情事(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專家小組認定如下:

7.3.1.申訴人於1931年 發明並持有SUDOCREM品牌,行銷多國,其後又陸續註冊多個與SUDOCREM有關之商標(包括台灣)與網域名稱,並持續販售SUDOCREM品牌系列商品。

7.3.2.註冊人註冊之網域〈sudocrem.com.tw〉;〈sudocrem. tw〉與申訴人〈nortoncream〉之系列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3.3.註冊人並未經營商業活動,卻註冊與知名企業相似或雷同之網域〈sudocrem.com.tw〉;〈sudocrem. tw〉系列,並在網站上以高價販售系爭網域名稱,顯係惡意註冊。

7.3.4.註冊人註冊眾多與申訴人雷同之網域名稱,卻無使用之事實,也未經營相關事業,而是註冊域名後在網站上高價販售該等域名,顯係惡意註冊。

7.3.5.註冊人在台灣並未申請與〈sudocrem〉有關之商標,僅係註冊〈sudocrem〉網域名稱。若註冊人在台灣的確在經營有關〈sudocrem〉之事業,理當同時以商標及網域名稱保護其經營之品牌。惟註冊人在台灣並未註冊要按時繳納規費之商標。僅註冊較便宜之網域名稱,並以高價販售該域名,會誤導消費者誤認註冊人係申訴人在台灣之代理商或被授權人,該等域名註冊將導致網際網踏使用者產生混淆。

7.3.6.綜觀上述情事,據以推論本申訴案中註冊人的域名申請是為了惡意阻止合法權利人使用域名,並從中謀取商業利益。綜上所述,專家小組認定在本申訴案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情事(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7.4.綜上所述,專家小組認定本申訴案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8. 決定主文

本案專家小組認定,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之判斷原則,本案申訴理由成立,因此依處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依申訴人之請求移轉本件域名至申訴人名下。

專家小組葉玟妤
決定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