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LI 2025-002
2025/05/12
2025/06/17
temu.tw
Whaleco Inc.及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
LOOun WOn
1.1.申訴人:Whaleco Inc. 及 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
共同代理人:Thomsen Trampedach GmbH
1.2.註冊人:LOOun WOn
2.1.系爭網域名稱:temu.tw
2.2.受理註冊機構:Topnets Group Limited
2.3.申請註冊日期:2022年8月29日(有效日期至2025年8月29日止)
3.1.依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所提供之資料,本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3.2.申訴人於2025年4月25日將申訴書電子檔、並於2025年4月25日將申訴書紙本送達科法所,聲明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並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申訴人並於5月27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
3.3.科法所於2025年5月8日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資料,於5月9日收悉TWNIC之回覆;復於同日以電子郵件請求TWNIC鎖網域並即獲回覆完成。
3.4.申訴人之申訴,經科法所確認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有關受理申訴之要件後,正式受理本案。科法所隨即於2025年5月12日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俾其提出答辯。
3.5.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4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2025年 5月12日。
3.6.註冊人未依據「實施要點」第5條第1項規定程序開始日二十工作日內,即2025年6月9日前提出答辯書。
3.7.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6條第2項規定,於2025年6月10日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選定由其專家名單中之徐宏昇律師擔任。科法所於6月11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有關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
3.8.依據「實施要點」第15條第2項規定,本案專家小組於2025年6月17日作成本決定,並將決定內容通知科法所。
4.1.申訴人Whaleco Inc. 是依據美國德拉瓦州法律設立的公司。申訴人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 是依據愛爾蘭法律設立的公司。申訴人主張:兩申訴人屬於同一集團公司和關聯公司,以「TEMU」的名稱在美國和全球經營TEMU線上購物平台。消費者與商家、製造商可透過其網站(https://temu.com)或在Apple應用商店和Google應用程式商店下載的應用程式,在該網站進行交易。
4.2.申訴人主張:TEMU.COM於2022年9月在美國推出,並迅速拓展至涵蓋北美、南美、歐洲、亞洲、澳洲等地域的80多個國家和地區。
4.3.申訴人主張:申訴人透過其關聯公司 Five Bells Limited,在美國和全球多國,包含台灣註冊「TEMU」文字商標。目前均在有效期間。
4.4.申訴人主張: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申訴人已在商業中持續使用 TEMU 商標,包括多種商品和服務,且包括提供消費者透過線上和行動應用程式存取的電子商務平台購買各種商品。迄今為止,該平台在全球 70 多個不同國家運作。因此,申訴人的商業品牌「TEMU」已充分確立,並與申訴人建立了獨特的聯繫。
4.5.申訴人主張:註冊人於2022年8月29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後,並未建構以系爭網域名稱為網址的網站。截至 2025 年 1 月 9 日,該網域名稱的解析會重新導向至 TEMU.com。該TEMU.com為申訴人註冊的網域名稱。而截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系爭網域名稱已經停止解析。申訴人主張:註冊人不但提供虛假地址,也未有任何使用TEMU商標的行為或活動。經申訴人聯繫,從無回應。
4.6.申訴人主張: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構成「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定情事,並依據同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Whaleco Inc.。
4.7.申訴人還主張:註冊人另在其他網域註冊與TEMU相同的網域名稱。已有多數遭到WIPO的域名仲裁決定應移轉於申訴人或申訴人之一者。以上事實可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4.8.註冊人經通知未提出答辯書或其他形式的答辯或回應。
5.1.科法所於2001年3月29日,經TWNIC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為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5條第1項規定,如有第三人就客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提出爭議時,依據「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規定處理。本案業經申訴人提出爭議申訴,是以註冊人依私法上契約關係之義務,應接受科法所就系爭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
5.3.依據「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因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4.依據「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5.5.依據「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證據能力及證據力,由專家小組判斷之。而依據同要點第5條第6項,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
6.1.本案處理程序及原則:依照過去多數專家小組決定書所揭示之處理原則,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認有必要而依職權調查外,無須斟酌。
6.2.本案申訴人主張註冊人惡意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理由是:爭議網域於2022年8月29日註冊,恰逢申訴人的美國商標7157165號申請公開之時。申訴人認為註冊人了解到申訴人的商業動態,主動故意搶佔temu.tw域名,以達到阻礙申訴人利用域名在台灣市場宣傳發展的目的,是明顯的惡意註冊。參見申訴書第5頁第三、段。
6.3.根據申訴人主張,申訴人是從2022年9月1日開始使用「TEMU」商標。申訴人主張為關聯第三人的主要商標註冊案,註冊(公告)日期也都在2022年9月之後:
1)美國商標註冊號 7164306,文字商標 TEMU,申請日期:2022年8月10日,註冊日期:2023 年 9 月 12 日,類別 35。
2)美國商標註冊號 7157165,文字商標 TEMU,申請日期:2022年8月10日,註冊日期:2023 年 9 月 5 日,類別 9。
3)文字商標 TEMU,EUIPO,註冊號:018742564,申請日期:2022年8月5日,註冊日期:2022 年 11 月 18 日,類別 9、35、38 和 42。
4)文字商標 TEMU,EUIPO,註冊號:018742564,申請日期:2022年8月5日,註冊日期:2022 年 11 月 18 日,類別 9、35、38 和 42。
申訴人所提的台灣商標註冊案為註冊號02303373「temu」,申請日期2022年9月16日,註冊公告日期2023年6月16日,商品類別:9、35、38、42。
6.4.但本件系爭網域名稱是在2022年8月29日完成註冊。斯時申訴人尚未開始使用「TEMU」商標。在註冊日當時,申訴人所舉的主要商標註冊及台灣商標註冊,都未公告註冊。可以合理推論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當時,應無法知悉申訴人有「TEMU」商標或註冊「TEMU」商標的事實,更無法預測申訴人使用「TEMU」商標可能獲得申訴人所稱的成功,而進行搶註。至於註冊人能否知悉商標註冊人與申訴人的關聯性,更是另一問題。
6.5.申訴書證據1所列169個商標註冊經查只有編號6,美國商標註冊案97543570是標明在2022年8月10日提出申請。其餘商標註冊在證據1所標示的註冊日期或申請日期,沒有早於2022年9月1日。97543570商標是2024年7月16日才公告註冊。在世界各國的商標註冊實務中,有些國家例如台灣會在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後數日內就行公開,而非獲准註冊後才公告。即便如此,申訴人所提證據並無法顯示任何表內的商標註冊在2022年8月29日當時已經公開,而使註冊人可得而知,進而搶註。可證「惡意註冊」的主張應難成立。
6.6.申訴人主張註冊人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的理由是:
1)爭議域名在註冊後到2025年1月9日之間,是重定向至申訴人的temu.com。這類跳轉是惡意使用的典型形式。因為註冊人保留了對重定向的控制權,從而對申訴人造成真實或暗示的持續威脅。
2)重定向到申訴人的網站同時也是利用申訴人的知名度造成混淆或試圖造成混淆,同時更阻斷了申訴人本身合法合理對台灣市場的宣發。
3)2025年3月後系爭網域名稱停止解析,仍不能消除使用的惡意。參見申訴書第5頁第三、段。
6.7.關於申訴人所指的重定向,因缺乏證據可證明,而無法根據所稱重定向的方法、形式、程度、配合措施等,認定是否構成申訴人所舉的惡劣影響。例如造成網路使用者混淆或有混淆之虞等。但可以確定的是,目前該網域名稱的使用狀態是「未使用」。
6.8.誠如申訴人所主張,未使用仍可能構成惡意使用。申訴人所指的,因為註冊人註冊但不使用而「阻斷了申訴人本身(透過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合法合理對台灣市場的宣發」就是其中一種情形。不過,經過專家小組實際勘驗網站temu.com的結果,發現該網站並未配置台灣市場所使用的繁體中文網頁。網站的國家選擇也未提供台灣。在國家選擇欄位中並明確標示:If you change the country/region you shop from, item availability, prices, shipping fees, and taxes may change (including items in your cart). 可知,台灣使用者可以瀏覽該網頁,但可能無法購物。因為無法寄送。與一般購物網站或其他平台雖未提供台灣所慣用的語言,卻可供台灣使用者購物的做法,尚有不同。
6.9.另經專家小組至TWNIC的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庫whois查詢,TWNIC除了「.tw」之外還提供註冊以下種類網域名稱的可能性:com.tw, org.tw, net.tw, idv.tw, game.tw, club.tw, ebiz.tw, 以及「.台灣」。但無論申訴人或註冊人都未在上述類別中註冊TEMU作為網域名稱。
6.10.申訴人並未提出任何其他證據,以證明申訴人已在台灣市場宣發或計畫在台灣市場宣發。則由以上兩件事實可以判斷,申訴人並無在台灣積極推廣該temu.com平台的行為或計畫。顯然也無透過註冊系爭網域名稱而在台灣推廣業務的計畫或需求。則申訴人因為註冊人註冊但不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而「阻斷了…合法合理對台灣市場的宣發」一說,應不可能成立。
6.11.據此,專家小組認為註冊人註冊而未使用的行為,尚未構成惡意使用。註冊人將系爭網域名稱重定向至temu.com的事實,則無法證明。無法判斷是否構成惡意使用。
6.12.申訴人另舉出WIPO網域名稱爭議判斷書,以支持其主張。但閱讀各判斷書後可知,各判斷書所涉網域及對應之市場區域不同,註冊日也不相同。其中的論述也無法用來治癒前述舉證的不足。應無援用的價值。
6.13.綜上,專家小組認為本件並未構成網域名稱的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申訴人申訴無理由。
申訴人之申訴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