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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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 2025-006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5/07/18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5/08/22

系爭網域名稱 〡

yaletaiwanstore.com.tw

申訴人 〡

瑞典商.ASSA亞伯洛伊公司 (ASSA ABLOY AB)

註冊人 〡

灝翔有限公司 Hand-Full Ltd (Yale Digital Store)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瑞典商.ASSA亞伯洛伊公司 (ASSA ABLOY AB)
代理人:閻O泰、林O郁 等2人

1.2 註冊人:灝翔有限公司 Hand-Full Ltd (Yale Digital Store)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FET

2.3 名稱註冊日期:西元2014 年 10月 31日(有效日期至 2025 年 10月 31日)。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之代理人於 2025 年 07 月 03 日將申訴書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同時繳交爭議處理費用。

3.2 科法所於 2025 年 07 月 10 日函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 )提供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人資料及使用相關資訊。經TWNIC 於 2025 年 07 月 17 日以(114)台網域字第 1140001599號函覆科法所在案。

3.3 科法所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 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 正式受理本案;並於 2025 年 7 月 21 日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通知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起 20 日內,向科法所提出答辯書。

3.4 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 2條第 6項第 2款及第 4條第 3項等規定,以註冊人簽收之郵寄送達收據上記載之日期 2025 年 07 月 21 日為送達日期及程序開始日。

3.5 科法所依「實施要點」第 4 條第 4 項規定,於 2025 年 08 月 06 日將處理程序開始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 TWNIC。且於答辯截止日前業已接獲註冊人郵寄之答辯書紙本乙件。嗣科法所於同年 08 月 19日收到申訴人提出補充申訴書後再寄送繕本予專家小組暨註冊人。

3.6 科法所同時於 2025 年 08 月 06 日依據「實施要點」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連世昌律師,組成處理本案之專家小組,並由連世昌律師簽署專家同意書;同日,依據「實施要點」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通知雙方當事人及 TWNIC,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及預定作出決定之日期為 2025 年 08 月 26 日。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於民國15年1月21日即以「YALE」商標在台灣申請註冊於「各種鎖、鑰匙、鑰匙胚」商品,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註冊第M0002564號商標,爾後陸續以英文「YALE」為主要文字取得註冊第00088888號「YALE耶魯」、註冊第00089436號「YALE」、註冊第00143027號「Yale」、註冊第00143028號「Yale」、註冊第00180199號「YALE」、註冊第00746998號「YALE」、註冊第00764726號「YALE」、註冊第00804369號「YALE」、註冊第00807314號「YALE」、註冊第01310896號「YALE」、註冊第01983250號「Yale」、註冊第02161191號「Yale - Trusted every day」共計13件商標權。是申訴人以「YALE」為主要識別部分之商標已具有指向特定商品來源之強烈識別性,消費者於看見「YALE」系列商標時自會與申訴人產生直接聯想。上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各種鎖、鑰匙、鑰匙胚,電子鎖產品”等商品;其次,縱算申訴人或其子公司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在台分公司的代理商或經銷商所簽訂之銷售代理合約,均不會獲得授權自行取得任何與該公司商標、產品名稱或公司名稱等相關之智慧財產權,註冊人僅被授權使用申訴人所註冊之商標、產品名稱或公司名稱進行商品之廣告或促銷,更況註冊人與申訴人子公司之代理關係業已終止。(詳見申訴書、補充申訴書及相關申證)。

4.2 科法所於 2025 年 08 月05日亦接獲註冊人郵寄之答辯書紙本乙份同時完成寄達申請人之程序。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事實及聲明證據,有所爭執;並提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與舉證,擇要內容略以:亞薩合萊公司係經營「https://www.yalehome.com/」網站,且有標示專屬「耶魯電子鎖原廠授權合作標章」,註冊人未直接使用系爭網域、以「YALE」電子鎖搜尋檢索亦不會出現系爭網域,是系爭網域名稱並沒有與申訴人之商標或標章產生混淆、引誘或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之虞。況註冊人註冊系爭域名主要目的乃銷售合法取得來自申訴人商品,非妨礙申訴人商業活動等資為答辯。

4.3 依專家小組至 WHOIS 所作之查詢,註冊人於 2014 年 10 月 31 日申請登記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有效使用期限將於 2025 年 10 月 31 日屆滿(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08月20日https://www.twnic.tw/whois_n.cgi?query=yaletaiwanstore.com.tw)。

4.4 本案申訴人於西元 2025 年 07 月 02 日以註冊人上開網域名稱之註冊行為,構成「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為由,向科法所提出申訴並請求組成專家小組作成將本案系爭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移轉予申訴人之決定。

5. 適用規定

5.1 科法所於西元 2001 年 3 月 29 日經 TWNIC 認可,成為國家代碼 (ccTLD)為 tw 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 根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以下稱「業務規章」)第 25 條第 1 項之規定,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規定(合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辦理。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本件申訴案,註冊人即有私法上之契約義務,應接受科法所就本案系爭網域名稱所進行爭議之處理。

5.3 科法所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 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來處理本案,如有未規定之 事項,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簡稱「 ICANN 」)所頒布之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UDRP〞)、Rules for UDRP (以下簡稱〝Rules〞),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例如: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以下簡稱「WIPO Center」)所作成的網域名稱爭議之專家小組決定書。

5.4 申訴要件:依據「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申訴人因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5 依照「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 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 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 者。

5.6 按照「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 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 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 關費用之利益。
(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 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6. 當事人之主張

6.1 本案申訴人之主張:

6.1.1 註冊人所註冊使用的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高度近似而易使他人產生混淆:
(1) 申訴人早於民國15年1月21日即以「YALE」商標在台灣申請註冊於「各種鎖、鑰匙、鑰匙胚」商品,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註冊第M0002564號商標,爾後陸續以英文「YALE」為主要文字取得註冊第00088888號「YALE耶魯」、註冊第00089436號「YALE」、註冊第00143027號「Yale」、註冊第00143028號「Yale」、註冊第00180199號「YALE」、註冊第00746998號「YALE」、註冊第00764726號「YALE」、註冊第00804369號「YALE」、註冊第00807314號「YALE」、註冊第01310896號「YALE」、註冊第01983250號「Yale」、註冊第02161191號「Yale - Trusted every day」共計13件商標權。是申訴人以「YALE」為主要識別部分之商標已具有指向特定商品來源之強烈識別性,消費者於看見「YALE」系列商標時自會與申訴人產生直接聯想。
(2) 系爭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之主要部分「yale」與申訴人之前述「YALE」系列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YALE」幾乎完全相同,僅字母大小寫之些微差異。又其後所附加之文字「taiwanstore」僅為不具識別性之說明性用語,該文字不但未增加系爭網域名稱之識別性,與「yale」合併觀之更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爭網域為申訴人於台灣所設立之官方網站。復考量系爭網域確係用以銷售包括申訴人標示有「YALE」商標之電子鎖產品在內之產品,顯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之公司基本資料顯示其事業範圍主要係五金零售批發業、機械零售批發業、精密儀器零售批發業、電信器材零售批發業等,其公司中文名稱為「灝翔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則為「HANDFULL LTD」。由該等資料可知,註冊人無論係事業範圍或公司中英文名稱,與系爭網域名稱皆無字面上或形式上之關聯。註冊人自無權利或正當利益足以使用該網域名稱。
(2) 此外,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子公司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在台灣設立之分公司曾有簽訂銷售代理合約,惟該銷售代理合約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終止,斯時迄今雙方已無任何合作關係。即使曾存在代理關係,註冊人所獲得之授權,亦僅限於可使用申訴人之商標、產品名稱或公司名稱進行廣告或促銷,並不及於以申訴人之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予以註冊或使用。且前述銷售代理合約第三條g款明確約定「乙方不得自行註冊甲方之商標及名稱」,當可推知雙方之代理關係並不當然使註冊人享有將申訴人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之權利。因此,縱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子公司曾存在代理關係,亦不能證明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享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更遑論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子公司之代理關係業已終止,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保有登記名義實無任何權利或正當利益。

6.1.3 註冊人係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註冊人與申訴人之子公司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在台灣設立之分公司已於民國113年底中止代理關係。代理關係終止後,申訴人於114年2月即委由泰鼎法律事務所寄發律師函,表達希望註冊人自行註銷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登記或移轉系爭網域名稱所有權予申訴人,以免後續爭端;註冊人於同年3月就律師函進行答覆,對於申訴人就註銷或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之請求置之不理,僅承諾不再繼續經營系爭網域之網站。其後註冊人卻違反承諾,改以轉址之方式,將系爭網域名稱作為引導消費者前往其公司網站https://www.ytstore.com.tw之路徑並持續銷售申訴人標示有「YALE」商標之電子鎖產品,顯違反誠信原則,註冊人繼續持有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行為自應禁止。
(2) 其次,註冊人明知有承諾於申訴人在先,且相關消費者亦極可能誤認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相關,卻仍以轉址之方式,將系爭網域名稱作為引導消費者前往其公司網站之路徑,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註冊人顯係透過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攀附申訴人長久經營之品牌商譽與商標,藉以謀取商業利益,並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

6.2本案註冊人之答辯:

6.2.1 專家小組於 2025年 08月間答辯截止日前已接獲註冊人郵寄之答辯書紙本乙份。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事實及聲明證據,有所爭執;並提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主張與並檢附「YALE保險箱系列」網路截圖一張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擇要內容如下。

6.2.2 亞薩合萊公司係經營「https://www.yalehome.com/」網站,且有標示專屬「耶魯電子鎖原廠授權合作標章」,註冊人未直接使用系爭網域、以「YALE」電子鎖搜尋檢索亦不會出現系爭網域,是系爭網域名稱並沒有與申訴人之商標或標章產生混淆、引誘或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之虞。況註冊人註冊系爭域名主要目的乃銷售合法取得來自申訴人商品,非妨礙申訴人商業活動等為由,資以答辯。

7. 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 所提供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參見STLC2001-001 <m-ms.com.tw>案)。

7.2 申訴要件與舉證責任:

7.2.1 「依「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7.2.2 「參考「處理辦法」所據以制訂之UDRP 4(a)規定,併參酌條文之文義及與「處理辦法」其他規定相比較,可知前述「處理辦法」第 5 條第1 項三款情事必須同時成就,始符合要件(參見STLC2011-001 <104人力銀行.tw>案)。

7.2.3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申訴人首須就系爭網域名稱如何符合「處理辦法」第5 條之要件提出說明及必要之證據;而註冊人則須就系爭網域名稱依「處理辦法」第5 條之規定何以不需加以移轉或取消提出說明及必要之證據。超過此部分之主張或舉證,專家小組雖非不得參考,惟於作成決定時,仍應依據「處理辦法」之規定而為判斷。又「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實施要點」第5 條第6 項已有明文。據此本專家小組就申訴人所提出之申訴內容及證據加以檢視,並視需要依職權進行必要之調查,確認其主張之正確性。

7.3 專家小組認定:

7.3.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使用之商標近似而產生混淆:
(1) 按「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係指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等標識相同或近似,並因而產生混淆。本要件之成立,雖然涉及相同或近似之判斷,然而並不能僅以網域名稱與商標為機械式之比對為已足,尚必須就是否有產生混淆加以判斷。倘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法,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便符此項要件,至於申訴人之商標是否著名商標,非必所問(請參見STLC2001-004 <cesar.com.tw>案;STLC2011-006 <muzee.com.tw>案)。
(2) 經查,系爭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之主要部分「yale」與申訴人所擁有之「「YALE」」、「YALE耶魯」等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YALE」幾乎完全相同。尤其是「yale」、「YALE」二者僅有英文字母大小寫的差異,在讀音與字母排序上完全相同;此外,系爭網域名稱其後段所附加之文字「taiwanstore」屬性上係不具識別性之說明性用語,該文字並未增加系爭網域名稱之識別性,與「yale」合併觀之更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爭網域為申訴人於台灣所設立之官方網站。而依一般網路之使用習慣,英文字母大小寫經常可以互換而毫無表達上之差異,例如在瀏覽器上之位址輸入欄內可任意輸入大小寫而無區別,甚至有優先輸入小寫之習慣,故對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如施以普通之注意,將有產生混淆之虞(同見解請參見STLC2001-005 <www.skii.com.tw>案、STLC2002-005 <bosch.com.tw>案)。
(3) 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是否著名,雖非屬申訴成立要件,然於判斷是否有產生混淆時,申訴人商標或事業名稱之知名度,誠為重要考量因素。通常越高知名度之商標或事業名稱,則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網域名稱,越容易產生混淆(請參見 STLC2001-006 <michelin.com.tw>案、STLC2002-003 <ps2.com.tw>案以及STLC2006-019 skype.com.tw>案)。依申訴人所檢具之資料所示,“「YALE」已經於民國15年1月21日即以「YALE」商標在台灣申請註冊於「各種鎖、鑰匙、鑰匙胚」商品,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註冊第M0002564號商標,爾後陸續以英文「YALE」為主要文字共計13件註冊商標權,「YALE」等相關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具有頗高知名度,尚屬有據。凡此足堪認定「YALE」已在我國有頗高之知名度,是以註冊人使用與申訴人近似之文字於網域名稱上,易讓人產生混淆。
(4) 綜上,依申訴人及註冊人雙方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資料,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近似而產生混淆,構成「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事。

7.3.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未具權利或正當利益:
(1) 依「處理辦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2) 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義、字義及商業習慣尚有明顯之關聯而言(請參見STLC2002-007<manulife.com.tw>案)。然本案註冊人公司名稱為「灝翔」有限公司、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為HANDFULL LTD,章程所訂外文為Premium Harvest Ltd.、註冊人公司登記所營業務係五金批發零售、鑰匙業、電信器材批發零售,電子器材批發零售、電器安裝、食品顧問設計、裡或包裝等項,與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YALE」,未具任何明顯之關聯性。
(3) 註冊人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主要部分「yale」,與申訴人於民國15年1月21日陸續以「YALE、YALE耶魯」商標在台灣申請註冊於「各種鎖、鑰匙、鑰匙胚」商品為名行銷所累績之商譽與知名度相比,申訴人之「YALE」等商標已為公眾與一般消費者所知悉,因此註冊人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似有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與混淆之虞。
(4) 此外,註冊人在台灣並無註冊任何與「YALE」相關之商標,且申訴人及其香港商亞薩合萊公司均否認有與註冊人簽訂任何代理、經銷等契約將任何與「YALE」等商標相關之權利以任何法律形式授權與註冊人使用,更未與註冊人有業務上之往來,至於註冊人答辯所稱的標示專屬「耶魯電子鎖原廠授權合作標章」一節,乃申訴人與第三人漋華有限公司簽定之保固及售後服務契約且合約期間已屆滿。又專家小組透過連結網際網路(yaletaiwanstore.com.tw 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08月20日)查詢結果顯示,目前仍可瀏覽點閱系爭網域名稱所連結之內容,包含註冊人之劍潭門市據點,及申請人已申請註冊商標之電子鎖商品,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既非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且造成混淆、誤導消費者獲取商業利益,是註冊人對該網域名稱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可為主張。
(5) 據上所述,本案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並未符合「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或其他各款所規定善意或正當使用之要件,故註冊人未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7.3.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按「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申訴之成立,註冊人只要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兩種情事之一即可,並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得參酌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包括下列情形(「處理辦法」第5 條第3 項第1 款至第4 款參照):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上述各款情形,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即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參見STLC2001-001〈m-ms.com.tw〉案)。
(2) 經查,申訴人的「YALE、YALE耶魯」等商標在台灣享有極高知名度、歷史悠久,確為全球知名鎖具品牌,且申訴人所有之「https://www.assaabloy.com/tw/zh-tw」網域名稱,網頁內容皆有關於申訴人公司歷史及各項系列商品詳細介紹;從註冊人公司登記經營項目、其答辯書中自承有銷售取得來自申訴人的商品一節,可證對於「YALE」為智慧門鎖等產品屬知名品牌商標,實難諉稱不知。因此,註冊人若不曾知悉「YALE」等商標者即難有可能註冊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搶先予以註冊,將對於申訴人欲以其商標名稱「YALE」註冊之正當行為造成妨礙,專家小組認為可資證明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此外,本案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顯有欲利用申訴人商標名稱之知名度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之嫌,有使消費者誤認該網站係申訴人成立或經申訴人授權成立之網站意圖,例如「耶魯電子鎖為一家百年經典品牌及鎖具專家,我們一直致力以百年製鎖經驗,結合創新技術,生產各式鎖具及保安產品,守護您最珍貴的家人及財產。銷售網絡覆蓋全球超過125個國家,為每個家庭及企業提供最完善的保障」等語;況且,專家小組透過連結網際網路查尋結果顯示,目前該系爭網域名稱所連結之網站內容,可以點閱包含註冊人之劍潭門市據點、聯繫電話,及申請人已申請註冊商標之電子鎖商品,如此將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達到註冊人銷售申訴人商品的營利目的,進而妨礙競爭者商業活動,是註冊人有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4) 綜上所述,本案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符合「處理辦法」第 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7.3.4 據上析論,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要件,申訴人的申訴主張為有理由。至於註冊人另以系爭網域名稱有效期間即將屆滿且註冊人尚有存貨待銷售之難處,主張應使註冊人繼續持有系爭域名至期間屆滿乙節,與本案判斷尚無關聯且不影響本案專家小組依據「處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等規定對於全案認定之結果,且專家小組依「實施要點」第15 條第2 項亦應於期限內作出決定,併此敘明。

8. 決定主文

綜上所論,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故依申訴書所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將系爭網域名稱「yaletaiwanstore.com.tw」移轉於申訴人。

專家小組連世昌律師
決定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