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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台北律師公會
案號 〡
114年網爭字第003號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5/08/04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5/10/09
系爭網域名稱 〡
douyin.com.tw
申訴人 〡
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Bytedance Ltd. Cayman Islands)
註冊人 〡
Zi\u7bc0Tiao\u52d5Tai\u7063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Bytedance Ltd. Cayman Islands)
代理人:Paddy Tam, 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
電子郵件信箱:○@cscglobal.com
1.2 註冊人:Zi\u7bc0Tiao\u52d5Tai\u7063
電子郵件信箱:○@gmail.com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douyin.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GoDaddy
2.3 系爭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日期:西元(下同)2024-03-13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委託代理人於2025年7月8日將申訴書送達台北律師公會,請求移轉已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至申訴人。
3.2 台北律師公會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
3.3 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陳鎮宏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 台北律師公會於2025年9月9日以北律文字第1141408號函通知專家小組,本件註冊人迄上述台北律師公會發函日前尚未提出答辯書。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和大陸商北京字跳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創立於2012年,是全球領先網路技術公司,並以先進的科技提供一系列創作者內容平臺。申訴人的產品和服務包括TikTok、抖音、今日頭條、西瓜視頻等等。抖音(漢語拼音為douyin)於2016年9月在中國推出,是申訴人在中國透過其子公司大陸商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關聯公司運營的主要短視頻平臺產品,官方網站是http://www.douyin.com/。申訴人透過其主網域名稱「douyin.com」的網站及各種社交媒體平臺保持強大的網路和零售業務。
4.2 多年來,申訴人已投入鉅資在全球媒體和網路上廣告及宣傳申訴人的商標。申訴人於2019年起陸續向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douyin」商標,並經核准註冊在案(註冊號01980249、02021559、02174152),目前該商標仍處於有效期間。
4.3 註冊人於2024年3月13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douyin.com.tw」,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將網路用戶轉向至放置一系列連結到第三方網頁的網站,其中參雜看似與申訴人產品有關之聯結,例如:「Tiktok」、「Shopping on TikTok」、「How to Make Money on Douyin」,從中賺取按點擊付費收入;同時假冒申訴人名義推廣業務,張貼虛假的招募廣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發動網路釣魚攻擊,騙取個人資料。
4.4 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違反「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向爭議處理機構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5. 適用規定
5.1 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 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TWNIC」)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下稱「業務規章」)第2條第3項係明訂「.tw」、「.台灣」及「.台湾」頂級網域名稱,係由TWNIC負責管理;復按「業務規章」第24條第1項規定,客戶申請網域名稱之註冊資料時,應確保其同意TWNIC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所載內容,且相關註冊資料完整且正確;另前述申請同意書第8條亦明揭,註冊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而第三人就客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提出爭議時,係依TWNIC所公布之「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處理者,則有「業務規章」第25條第1項所明訂。
5.3 查,本案註冊人所註冊之「douyin.com.tw」,網域名稱分類屬「.tw」,按「業務規章」第2條第3項規定,係由TWNIC負責管理;又註冊人既註冊有此網域名稱,與TWNIC成立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即已自願遵守申請同意書所載關於爭議處理之相關規範;本案既經申訴人即第三人按「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註冊人即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處理系爭網域名稱之爭議。
5.4 本案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上述未規定之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所為之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 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6.1.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douyin」商標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容易產生混淆:
申訴人在台灣、中國等多個國家註冊「douyin」商標,是「douyin」註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訴人雖主要在中國展開業務,但「douyin」和「抖音」早已在世界各地包括台灣擁有極高的商譽,並已成為廣大公眾所知曉的品牌。
惟查,註冊人於2024年所登記使用之系爭網域名稱「douyin.com.tw」全部包含申訴人的「douyin」商標,從而形成與申訴人「douyin」商標相同的域名,也與申訴人的主域名「douyin.com」構成高度相似,容易導致他人產生混淆。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申訴人從未許可、授權或允許註冊人使用申訴人的「douyin」商標,當中包括註冊域名。此外,註冊人在2024年3月13日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晚於申訴人2018年申請註冊首個「douyin」商標,亦晚於申訴人在2005年註冊其主網域名稱「douyin.com」。
註冊人是「Zi\u7bc0Tiao\u52d5Tai\u7063」與系爭網域名稱的主要部分「douyin」沒有任何相似處或關聯,與申訴人也沒有任何業務上的關係,且註冊人並沒有在台灣或其他國家持有任何「douyin」商標,故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不屬通常被大眾所知,不能被視為對系爭網域名稱有權利或合法權益。
然而,註冊人卻使用與申訴人商標完全相同之英文文字作為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主要部分,利用申訴人的名聲及申訴人在消費者中獲取的信任和商譽;尤有甚者,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將網路用戶轉向到放置一系列連結到第三方網頁的網站,其中參雜看似與申訴人產品有關之聯結,例如:「Tiktok」、「Shopping on TikTok」、「How to Make Money on Douyin」。由此可見,註冊人使用與申訴人「douyin」商標相同的系爭網域名稱誤導申訴人的客戶及引導網路使用者進入有關網頁從而得到商業性利益。
由此可見,註冊人使用與申訴人「douyin」商標相同的域名誤導申訴人的客戶及引導網路使用者進入有關網頁,從而得到商業性利益,故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沒有合法非商業或合理使用域名。
6.1.3 註冊人確屬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申訴人與其「douyin」商標聞名於世界各地,並在多個國家都持有註冊商標。而註冊人製造了一個與申訴人商標和其主網域名稱「douyin.com」相似的網域名稱此外;此外,註冊人「Zi\u7bc0Tiao\u52d5Tai\u7063」亦包含「Zi」、「Tiao」,與申訴人公司名稱「字跳」的漢語拼音「zitiao」相同,可見註冊人對申訴人的品牌和業務有一定認識。是此,在取得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時,註冊人至少應知道申訴人的商標存在,卻仍註冊含有申訴人商標的系爭網域名稱,明顯為惡意註冊。
另外,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域名稱來混淆並誤導尋找申訴人相關訊息的網路用戶,使網路用戶誤認註冊人的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有關。同時,以此惡意利用申訴人的知名度和好名聲來增加訪問系爭網域名稱網站的流量,從中賺取按點擊付費收入。
甚且,註冊人同時在TikTok平臺上建立帳號「tiktok.twcmo字節跳動台灣」假冒申訴人名義推廣業務,張貼虛假的招募廣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發動網路釣魚攻擊,騙取個人資料,明顯為惡意使用。
6.1.4 申訴人聲明請求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至申訴人。
6.1.5 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附件1 :申訴人於台灣、中國、新加坡等商標註冊之網頁資料。
附件2 :爭議域名douyin.com.tw的whois資料。
附件3 :爭議域名douyin.com.tw的網站截圖。
附件4 :申訴人主域名douyin.com的whois資料。
附件5 :申訴人主域名douyin.com的網站截圖。
附件6 :關於申訴人的訊息。
附件7 :申訴人主域名的網站分析。
附件8 :網路搜索結果。
附件9 :台灣網域名稱域名爭議處理辦法。
6.2 註冊人之答辯:截至本決定書作成日為止,台北律師公會回覆註冊人未提出任何答辯。
7. 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原則
7.1.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參見資策會科法中心「M&M`s」案專家小組決定書7.1.,案號:STLC2001-001)。
7.1.2 依辯論主義之精神,申訴人僅對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加以主張,並以文字說明做為證據之提出者,若註冊人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不加以爭執,則專家小組應認定申訴人所提申訴要件存在。
7.1.3 申訴人對「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三項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事實之存在(參見資策會科法中心「T-Systems、Telekom」案專家小組決定書7.1,案號:STLC2005-002)。
7.1.4 前開處理原則已為歷次爭議處理決定書所採用,本案專家小組亦肯認此一原則。
7.2 本案專家小組依職權調查之證據
7.2.1 本案專家小組自TWNIC之網域名稱查詢服務網站確認douyin.com.tw註冊網域名稱之時點。
7.2.2 本案專家小組於2025年10月3日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檢索申訴人及註冊人是否有商標名稱「douyin」或「Douyin」相關之註冊商標,發現註冊號「01980249」、「02021559」、「02174152」之商標所有權人曾為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惟查,申訴人已於2025年8月16日將商標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大陸商北京字跳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英文名:BEIJING ZITIA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是此,目前「douyin」或「Douyin」相關之註冊商標已非申訴人所有。
7.3 申訴駁回之理由
7.3.1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依文義可知,需申訴人為商標所有權人,專家小組才可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為判斷。
7.3.2 基於下列理由,本案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提起之申訴應予駁回:
(1) 查,本案專家小組於2025年10月3日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檢索,發現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確實曾為「douyin」或「Douyin」商標所有權人,然申訴人已於2025年8月16日將商標移轉給第三人「大陸商北京字跳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故目前「douyin」或「Douyin」商標已非申訴人所有。
(2) 另查,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於提出申訴後商標權發生變動時,「處理辦法」並未有如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移轉繼受之相關規定,故於專家小組作成決定時,專家小組無法依「處理辦法」再做任何處置。
7.4 結論
經專家小組於2025年10月3日查詢,目前「douyin」或「Douyin」商標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大陸商北京字跳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而非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專家小組僅能駁回申訴人之申訴。
8. 決定主文
申訴人「開曼群島商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非「douyin」或「Douyin」商標所有權人,專家小組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駁回申訴。
專家小組 〡 陳鎮宏律師
決定日期 〡 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