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LI 2025-007
2025/08/20
2025/10/15
xiaohongshu.com.tw
REDBOOK HOLDINGS LIMITED(香港商小紅書控股有限公司)
HUIWEN LAI
1.1 申訴人:REDBOOK HOLDINGS LIMITED(香港商小紅書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人: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公司
趙O青、黎O岑
1.2 註冊人:HUIWEN LAI(THE GOOD COMPANY)
2.1 系爭網域名稱:<xiaohongshu.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GoDaddy
2.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2024年12月16日(有效日期:2029年12月16日)。
3.1. 申訴人之代理人於2025年7月15日將申訴書以電子郵件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科法所」),同年7月23日收到紙本。經查申訴書申訴人欄位填寫與格式欄位不符,請申請人更正並將申訴人欄位填寫為一欄。嗣後於同年8月15日收到更正後之紙本資料與電子檔。同年8月6日科法所確認收到申訴人繳交處理費用新台幣6萬元整。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3.2. 科法所於2025年8月7日行文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資料,並於同日收到TWNIC回文所函詢之註冊資料。同年8月19日以電子郵件請TWNIC鎖網域,TWNIC則於同日回覆。
3.3. 申訴人之申訴,經科法所確認本案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有關申訴之要件,正式受理本案。科法所隨即於2025年8月20日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
3.4. 依「實施要點」第4條第3項規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2025年8月20日。同日,科法所依「實施要點」第4條第4項規定,將處理程序開始日以電子郵件及郵寄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3.5. 2025年9月16日為答辯截止日,並未收到註冊人之答辯書。
3.6. 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6條第2項規定,於2025年9月22日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選定由專家名單中之葉志良副教授擔任。科法所於2025年9月22日通知雙方當事人、TWNIC、葉志良副教授專家選定結果。依據「實施要點」第15第2項規定,專家小組預定作出決定日期為2025年10月15日。
3.7. 本案專家小組於2025年10月15日作成本決定書,並將決定書以電子郵件通知科法所。
4.1. 申訴人「REDBOOK HOLDINGS LIMITED」(香港商小紅書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國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由其持有100%股權之「小紅書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營運作為生活方式平台和消費決策入口的小紅書APP。自2013年在中國上海創立,申訴人的「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APP讓用戶透過短視頻、圖文等形式記錄生活點滴、分享生活方式等互動方式,受到年輕人們的喜愛。截至2024年中,小紅書月活躍用戶已達3.2億。據申訴人提出關於小紅書品牌介紹、媒體報導以及品牌獲獎等事實(證明文件7、8、9),可知小紅書確實在眾多網路APP當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另據申訴人指出小紅書在2018~2019年開始於台灣地區累積用戶,2021年曾一度登上台灣iOS應用商店免費APP下載排行榜冠軍,並擠身為台灣年輕世代愛用的社群軟體前十名(證明文件10)。申訴人已陸續於中國、台灣、香港、澳門、澳大利亞、歐盟等多個國家/地區取得多項註冊商標(證明文件5),其中在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註冊商標則有8項、當中以xiaohongshu為註冊商標有6項,皆在專用期限內(證明文件11)。據申訴人提出已註冊的網域名稱<xiaohongshu.com>註冊資訊,註冊時間為2011年11月25日,到期時間為2033年11月25日(證明文件6),經查詢WHOIS資料庫確認為真實。
4.2. 註冊人「HUIWEN LAI」(註冊人所屬公司THE GOOD COMPANY)於2024年12月16日向註冊受理機構「GoDaddy」申請註冊「xiaohongshu.com.tw」為網域名稱(下稱「系爭網域名稱」),惟申訴人主張其從未授權或許可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經專家小組於2025年10月11日職權調查,瀏覽該網頁後發現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內容僅含有「小紅書」、「即將推出」、「訂閱」、「註冊即可搶先得知最新訊息」、「Copyright©2024小紅書—保留所有權利」以及「提供者:GoDaddy」等文字訊息,其內容和版型與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12相同。
4.3. 申訴人主張(一)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域名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二)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已違反「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向科法所提請申訴,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5.1. 科法所於 2001年3月29日經TWNIC認可,成為國家代碼(ccTLD)為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科法所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5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科法所所為爭議處理。
5.3. 科法所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本案,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5.4. 申訴要件: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5.5.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5.6.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6.1. 申訴人申訴理由略以:
6.1.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域名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1) 申訴人的「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自2013年於中國上海創立,截至2024年中,月活躍用戶已達3.2億,在品牌推廣方面,透過媒體報導、推廣活動以及品牌獲獎等,投入大量財力和資源提升小紅書相關品牌知名度與美譽(證明文件7、8、9);在台灣發展方面,小紅書在2018~2019年開始於台灣地區累積用戶,2021年曾一度登上台灣iOS應用商店免費APP下載排行榜冠軍,並擠身為台灣年輕世代愛用的社群軟體前十名(證明文件10)。申言之,申訴人及其「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在中國乃至於全球享有很高知名度。
(2) 申訴人陸續於中國、台灣、香港、澳門、澳大利亞、歐盟等多個國家/地區取得多項註冊商標(證明文件5),其中在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註冊商標則有8項、當中以xiaohongshu為註冊商標有6項,皆在專用期限內(證明文件11)。各項商標的註冊時間均早於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2024年12月16日,且迄今有效,申訴人對「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享有在先的註冊商標權。另申訴人註冊網域名稱<xiaohongshu.com>,2011年11月25日註冊,到期時間為2033年11月25日(證明文件6),該網域名稱的註冊時間亦遠早於系爭網域名稱的註冊時間。
(3) 系爭網域名稱<xiaohongshu.com.tw>當中,由於<com.tw>作為網域名稱並無顯著性,其主要識別部分<xiaohongshu>與申訴人先註冊之商標和域名,在構成字母、呼叫和含義上完全相同,與申訴人先註冊的「小红书/小紅書」商標呼叫相同且含義對應,明顯構成混淆。系爭網域名稱極易使一般大眾誤認是申訴人「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在台灣當地的官方網站。
(4) 鑒於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享有在先合法權益之商標和網域名稱構成相同/混淆性相似,且申訴人及其商標的高知名度和顯著性更增加此一混淆可能性,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要件。
6.1.2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申訴人表明其在台灣享有「xiaohongshu」、「小红书」等註冊商標權,而註冊人並未註冊與系爭網域名稱相對應的商標,而申訴人也從未授權或許可註冊人使用「xiaohongshu」商標或將該名稱註冊為網域名稱,故註冊人對網域名稱不享有商標權。
(2) 註冊人THE GOOOD COMPANY與系爭網域名稱在拼寫和讀音方面截然不同,故註冊人對系爭網域名稱不享有事業名稱權。
(3) 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域名稱建立網站推廣含有申訴人「小紅書」商標之內容,但未獲得申訴人授權使用該商標,故註冊人對帶有「小紅書」商標標示的推廣並不直接產生使用該商標名稱或類似名稱作為網域名稱的權利。
(4) 未經註冊人合法授權,註冊人擅自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建立用於宣傳推廣申訴人「小紅書」網站,且留下供用戶註冊之管道,卻未清晰標示其真實身分,目的在於故意混淆該網站與申訴人之間的關係,意圖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是申訴人在台灣建立的網站或是經過申訴人的合法授權。
(5) 註冊人在系爭網域名稱之網站上並未清晰標示其真實身分,無證據表明註冊人因使用該系爭網域名稱而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並取得相應權利和合法利益。
(6) 鑒於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要件。
6.1.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申訴人「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已於中國、台灣乃至於全球都享有很高知名度與美譽度,為相關網路用戶所熟知,且在多個網路搜尋引擎輸入「xiaohongshu/小紅書」進行檢索,所有結果均指向申訴人「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可見上述商標已與申訴人建立緊密聯繫。基於申訴人商標之高知名度以及系爭網域名稱的網站內容,可合理推斷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明知申訴人享有在先權利的「xiaohongshu/小紅書」商標,其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具有明顯惡意。另系爭網域名稱網頁清晰標示「小紅書 即將推出」,是未經申訴人授權之行為,極易使網路用戶誤認該網站內容來源於申訴人或認定其與申訴人存在合法之商業聯繫,意圖惡意製造混淆。
(2) 未經申訴人授權,註冊人在系爭網域名稱網站上未清晰標示其真實身分,卻直接使用申訴人「小紅書」商標,預告「小紅書 即將推出」,並留下用戶註冊的管道,註冊人之行為顯然企圖欺騙網路用戶,使其誤認系爭網域名稱網站經申訴人授權或與申訴人存在商業聯繫,嚴重影響申訴人品牌官方網站(https://www.xiaohongshu.com/)的網路訪問量以及申訴人對「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的正常宣傳推廣。
(3) 註冊人未經合法授權,通過系爭網域名稱網站宣傳申訴人的「小紅書 即將推出」並留下供用戶註冊的管道,企圖利用申訴人及其品牌之良好聲譽來擴大自身影響,提高網站訪問量,涉嫌虛假宣傳與不正當競爭。申訴人在系爭網域名稱網站上並未清晰標示其真實身分,而是預告「小紅書 即將推出」以期造成訪問者對產品/服務來源的混淆、誤導以及誘導網路消費者認定其與申訴人存在合法的商業聯繫,從而獲取商業利益。
(4) 系爭網域名稱網站上有註冊管道供用戶輸入「名稱」、「電子郵箱地址」等訊息,倘若後續這些訊息遭不當利用,用戶極可能基於註冊人假冒申訴人在台灣官方網站而將不良後果直接歸因於申訴人,從而貶損申訴人及其品牌之良好聲譽和形象,破壞申訴人的正常業務。
(5) 綜上,註冊人明知申訴人及其「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商標而註冊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目的在於破壞申訴人正常業務,故意吸引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使用戶誤認為其網站係申訴人在台灣推出之官網。註冊人之行為不僅破壞申訴人正常經營業務之開展,且通過誤導網路用戶以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要件。
6.1.4 申訴人主張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域名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且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違反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請求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
6.2. 本案於答辯截止日(2025年9月16日)並未收到註冊人之正式答辯書,依規定應認為註冊人未提答辯。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7.1.1 網域名稱爭議之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本辦法所規定之網域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主張及事實、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應依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參見STLC2001-001案)。
7.1.2 「實施要點」第5條第5項規定:「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查本案註冊人未依「處理辦法」與爭議處理單位(科法所)正常程序規定提出答辯書,經專家小組考量本案並不存在特殊情形,故認定註冊人未提出答辯。復依辯論主義之精神,若申訴人僅對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加以主張,並以文字說明取代證據之提出,此時若註冊人並不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加以爭執,則專家小組應認定有申訴人所提出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參見STLI2011-016、STLI2015-008、STLI2019-004、STLI2020-002等案)。
7.2. 申訴之要件與舉證責任
7.2.1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7.2.2 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三項要件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且申訴人應就此等要件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參見STLC2001-001案)。
7.3. 專家小組依職權調查之證據
7.3.1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認為有必要而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
7.3.2 專家小組於2025年10月11日依職權主動調查:先自TWNIC官網WHOIS查詢「xiaohongshu.com.tw」,得知註冊人為「THE GOOD COMPANY」,受理註冊機構為「GoDaddy」,同時並註明有「此網域名稱目前爭議處理中」。再從瀏覽器直接輸入「xiaohongshu.com.tw」訪問該網站,網頁內容僅含有「小紅書」、「即將推出」、「訂閱」、「註冊即可搶先得知最新訊息」、「Copyright©2024小紅書—保留所有權利」以及「提供者:GoDaddy」等文字訊息,其內容和版型與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12相同。
7.4. 專家小組認定
7.4.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使用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1)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係指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等標識相同或近似,並因而產生混淆,故其必須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台灣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該項要件(參見STLI2020-007案)。
(2) 依申訴人之主張,申訴人已陸續於全球取得多項註冊商標,其中在台灣亦取得註冊商標8項,當中以xiaohongshu為註冊商標者有6項,皆在專用期限內,且註冊時間均早於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證明文件11),而申訴人所註冊網域名稱<xiaohongshu.com>註冊時間也早於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證明文件6)。由於系爭網域名稱的主要識別部分<xiaohongshu>與申訴人先註冊之商標與網域名稱,在構成字母、呼叫與含義皆完全相同,容易與申訴人所註冊之商標因呼叫相同且含義對應而構成混淆,且因申訴人及其商標之高知名度和顯著性,極易使一般大眾誤認該系爭網域名稱是申訴人在台灣當地的官方網站。
(3) 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因與申訴人使用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
7.4.2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申訴人提出申訴事由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上述要件所述者為消極事實,註冊人較易舉證其事實之存否,而申訴人於提起申訴時,若無其他事證資訊,僅須先為表面推證,再由註冊人證明其就系爭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參見STLI2015-007案);又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係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其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義、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見STLI2014-005案)。
(2) 由於本案答辯截止日(2025年9月16日)之前並未收到註冊人任何形式之答辯書,故專家小組依申訴人所提出之資料,並依職權於2025年10月11日查詢系爭網域名稱「xiaohongshu.com.tw」,網頁內容僅含有「小紅書」、「即將推出」、「訂閱」、「註冊即可搶先得知最新訊息」、「Copyright©2024小紅書—保留所有權利」以及「提供者:GoDaddy」等文字訊息。經查註冊人THE GOOD COMPANY與系爭網域名稱在拚寫和讀音方面截然不同,且申訴人也從未授權或許可註冊人使用「xiaohongshu」商標或將該名稱註冊為網域名稱,而註冊人利用系爭網域名稱建立網站推廣含有申訴人「小紅書」商標在內之內容,也未獲申訴人授權使用該商標。
(3) 復以,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網站上建立用於宣傳推廣申訴人「小紅書」網站,並留下供用戶註冊之管道,卻未清楚標示其身分,顯有故意混淆該網站與申訴人間之關係,意圖使相關公眾誤認是申訴人在台灣建立的網站或經申訴人的合法授權。
(4) 綜上論述,專家小組依申訴人所提供之證據,並依職權調查後,認為註冊人並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情形。故申訴人之申訴理由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
7.4.3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2) 又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訴之成立尚必須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只要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兩種情事之一即可,並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參見STLC2001-001案)。又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為具體認定時,只問是否符合各款情事,不再細究區分各該情事是否涉及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且該項所列四款情事,僅為例示性,並不排斥其他有證明力之相關情事,且不以全部情事具備為必要(參見STLI2015-007案)。
(3) 據申訴人主張,「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已於中國、台灣乃至於全球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為相關網路用戶所熟知,且在多個網路搜尋引擎輸入「xiaohongshu/小紅書」進行檢索,所有結果均指向申訴人「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因此可合理推斷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明知申訴人享有在先權利的「xiaohongshu/小紅書」之商標,其註冊系爭網域名稱具有明顯惡意。
(4) 此外,註冊人未經申訴人授權,在系爭網域名稱網站上未清晰標示其真實身分,卻直接使用申訴人「小紅書」商標預告「小紅書 即將推出」,並留下用戶註冊的管道,註冊人此舉顯然企圖欺騙網路用戶,使其誤認系爭網域名稱網站經申訴人授權或與申訴人存在商業聯繫,嚴重影響申訴人品牌官方網站(https://www.xiaohongshu.com/)的網路訪問量以及申訴人對「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品牌的正常宣傳推廣,同時,該留下供用戶註冊的管道,企圖利用申訴人及其品牌之良好聲譽來擴大自身影響,提高網站訪問量,涉嫌虛假宣傳與不正當競爭,並透過預告「小紅書 即將推出」以期造成訪問者對產品/服務來源的混淆、誤導以及誘導網路消費者認定其與申訴人存在合法的商業聯繫,從而獲取商業利益。再者,系爭網域名稱網站上有註冊管道供用戶輸入「名稱」、「電子郵箱地址」等訊息,倘若後續該訊息遭不當利用,用戶極可能基於註冊人假冒申訴人在台灣官方網站而將不良後果直接歸因於申訴人,從而貶損申訴人及其品牌之良好聲譽和形象,破壞申訴人的正常業務。
(5) 綜上所述,註冊人明知申訴人及其「xiaohongshu/小红书/小紅書」商標而註冊並使用系爭網域名稱,目的在於破壞申訴人正常業務,故意吸引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使用戶誤認為其網站係申訴人在台灣推出之官網。註冊人之行為不僅破壞申訴人正常經營業務之開展,且通過誤導網路用戶以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其惡意註冊並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事實至為明確,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
7.5. 總結:
據上論結,專家小組認同申訴人所提出申訴之事實及理由,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列三款之要件,申訴人提出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成立。
本案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故依申訴書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