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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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2020-006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0/10/30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0/12/20

系爭網域名稱 〡

gia.org.tw

申訴人 〡

美商美國寶石學院公司

註冊人 〡

Houde

1. 當事人
  • 1.1申訴人
    美商美國寶石學院公司 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INC.
    地址:5345 Armada Drive, Carlsbad, California, 92008 U.S.A.
    授權代表人:林O杰
    受任人:OO史考特、林O賢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318號9樓之1
  • 1.2註冊人
    申請人公司:Houde
    申請人姓名:OOO
    地址:O,TaipeiO, TW
    電子郵件信箱:O@mail2000.com.tw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 2.1系爭網域名稱:
  • 2.2受理註冊機構:TISNET
  • 2.3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期:系爭網域名稱,係由註冊人於2011年5月24日申請,有效日期至2021年5月29日止。
3. 本案處理程序
  • 3.1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於 2020 年 10 月 23日收悉申訴人申訴書、證明文件電子檔、紙本,請求移轉已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申訴人於2020年10月 27 日完成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 3.2科法所於 2020 年 10月 27 日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索取系爭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嗣 TWNIC 於2020年10月 30日回覆註冊人資料電子檔,並通知鎖定系爭網域名稱。
  • 3.3申訴人之申訴,經科法所確認本案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有關申訴要件,正式受理本案。科法所隨即於 2020年 10 月 30 日以電子郵件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
  • 3.4科法所於2020年10月30日以電子郵件與將申訴書與「程序處理開始日通知」送交註冊人,並定2020年11月27日為答辯截止日。
  • 3.5截至2020年11月27日答辯截止日,註冊人並未遞交答辯書。
  • 3.6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6條第2項規定,於 2020 年 12 月 03日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選定由專家名單中之邱映曦資深經理擔任。並於12月03日將相關資料的電子檔與紙本提供專家小組,並通知將於2020年12月23日前做出專家決定。
  • 3.7截至本專家小組決定書做成之日,申訴人未再提供補充資料,而註冊人亦未提交答辯書。
  • 3.8依據「實施要點」第15條第2項規定,本案專家小組於 2020 年 12月20日作成本決定,並將決定內容以電子郵件通知科法所。
4. 本案事實
  • 4.1申訴人美商美國寶石學院公司(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INC.,簡稱GIA),為國際知名非營利寶石學教育及研究機構。按申訴人申訴理由書及專家小組檢視申訴人於美國官網(www.gia.edu)之資料,其最早之設立可追溯至1931年由Robert M. Shipley設立美國寶石研究院,並開設第一個美國寶石學之函授課程。並於1950年代以Shipley提出之4C(即切磨(cut)、淨度(clarity)、成色(color)、克拉重量(carat weight))鑽石鑑定為基礎,建立國際鑽石分級系統,於1953年始,成為鑽石分級之國際通用標準。
  • 4.2依據申訴人美國加州州務卿2020年7月27日發放之法人資格證明(申請文件附件三),顯示申訴人法人登記全名為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INC,登記日期為1962年12月30日,屬於非營利且存續中之法人。
  • 4.3依據TWNIC所提供之資料顯示,註冊人係於2011年5月24日於受理註冊機構TISNET註冊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有效日期至2021年5月29日止。
  • 4.4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委任代理人向科法所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5. 適用規定
  • 5.1科法所於 2001 年 3 月 29 日 ,經 TWNIC 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ccTLD)為 tw 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 5.2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以下簡稱「業務規章」)第26條規定:「客戶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以下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處理。」因此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應按TWNIC相關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 5.3申訴人既已向科法所提出本申訴案,應得認定雙方關於系爭網域名稱的爭議,應接受科法所按前述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 5.4本專家小組經科法所按規定選定組成,依據TWNIC相關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處理本案;上述爭議處理程序未規定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ICANN”)所頒布之“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UDRP”)、“Rules for UDRP”(以下簡稱“Rules”),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以下簡稱“WIPO Center”)所做成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小組決定書意見。
  • 5.5申訴要件: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因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得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 5.6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 5.7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如何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 5.8依「處理辦法」第17條,如有其他未規定之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6. 當事人之主張
  • 6.1申訴人主張略以:
  • 申訴人就「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申訴要件之規定,以書面提出以下主張:  
  • (1)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與申訴人「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 A.申訴人之「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於台灣及全世界均著名。
    (a)事業名稱著名之主張
    申訴人自1931年成立後,於1950年代創造4C 鑽石鑑定標準,並已為現今鑽石鑑定品質之通用標準。於全世界14國19個城市設有辦事處,並擁有11分校與9個實驗室及4個研究中心,培育超過30萬名學生。
    申訴人提供自1931年始至2018年該公司業務推動之重要歷史年表,並提出關於1991年設立臺灣分校,以及該校課程新聞宣傳之相關雜誌文獻影本佐證,並主張除台灣外,其亦於包括美國、香港、印度、日本、韓國、英國、泰國等國設立分校機構。同時提出2013~2017年臺灣客戶申請鑑定之實驗室收入資料、2013~2018相關臺灣學生之教育收入資料、臺灣媒體報導中指涉申訴人或申訴人之GIA證書、寶石學會GIA、GIA珠寶鑑定等多筆與申訴人業務相關訊息之媒體報導;以及GIA於中國大陸及香港之相關使用證據、於國際知名時尚雜誌刊登之廣告、於世界各地申請商標註冊之佐證文件。說明其事業名稱於國際級與台灣皆具備知名度。
    (b)申訴人於台灣及不同國家皆申請註冊並使用「GIA」系列商標
    申訴人主張其已於包括台灣、美國、加拿大、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歐盟申請使用GIA系列商標,並附上各該國家或地區商標註冊查詢資料影本為佐證。此外,申訴人並提供至2018年7月30日以前申訴人於全世界部分「GIA」系列商標註冊列表與註冊證明文件影本,主張其商標使用最早可追溯至1946年於美國註冊第2809656號商標。申請人於台灣註冊之GIA商標,最早申請年份為民國81年(1992年),申訴人並提供2020年10月15日之智慧局網頁查資料影本佐證。
    (c)申訴人廣泛架設、經營及使用含有「GIA」之網域名稱。
    申訴人提出其廣泛架設含有「GIA」之相關網域名稱之相關佐證,包括其全球官網www.gia.edu,於台灣目前註冊並使用之網域名稱www.giataiwan.com.tw,以及另一已註冊之gia.com.tw網域名稱(提供TWNIC註冊查詢頁面佐證)。以及其於香港、中國大陸註冊之系列網域名稱等。
    (d)申訴人主張,以GIA於Google搜尋引擎進行關鍵字檢索,獲得之關於申訴人及其「GIA」商標、商品與服務等搜尋結果達超過809,000,000項檢索結果(附上2020年10月14日Google搜尋結果頁面影本佐證)。
    (e)申訴人主張其已於中國大陸提出對於他人之類似「GIA」系列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裁定書認定「GIA」系列商標於珠寶等商品上已具備一定知名度。
  • B.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與申訴人之商標或標章、事業名稱及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a)申訴人主張基於申訴人「GIA」商標已於台灣註冊,而系爭網域名稱gia與申訴人「GIA」商標雖有英文大小寫之別,然而兩者進行隔離觀察結果,可發現組成字母及其排列順序完全相同,讀音與意義上均屬相同。而網域名稱字母之大寫或小寫並不會對連結至該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造成任何影響。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及事業名稱簡稱或商號幾乎完全相同,必當引起相關公眾之混淆誤認。
    (b)申訴人之「GIA」商標及其事業名稱於台灣及全世界均為著名,公眾均習於以「GIA」商標表示或稱呼申訴人。且他人廣泛認可申訴人商標與事業名稱之著名地位(申訴人提供第三方珠寶網站就申訴人「GIA」標準、品牌或商號介紹或說明、銷售之相關網頁佐證)。主張以申訴人著名商標及事業名稱「gia」作為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將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極易引起混淆誤認。
    (c)申訴人廣泛架設經營以「gia」為主要部份之網站,以gia作為辨識是否為申訴人所架設或經營,用以表彰與推廣申訴人之著名商品、教育及寶石鑑定服務。顯然系爭網域名稱相同或近似申訴人著名之網域名稱,將使得一般網路使用者瀏覽該網站時,誤以為是申訴人所經營之網站而提供申訴人之商品或服務。
    (d)綜上,申訴人主張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著名商標或標章、事業名稱及網域名稱構成相同或混淆近似,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
  • (2)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無正當利益。
  • A.註冊人名稱與系爭網域名稱間並無關聯性,且檢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並未發現註冊人申請註冊任何有關「GIA」文字之商標(申訴人提供2020年10月19日以申請人英文名稱查詢之智慧局商標檢索頁面影本佐證),主張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為蓄意抄襲剽竊申訴人之著名聲譽、商標或標章、事業名稱或網域名稱。且所註冊之org.tw之申請人必須具備依法登記之國內外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身分條件,註冊人僅為自然人,申請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於法不合,實屬不當。
  • B.申訴人於2020年10月14日瀏覽系爭網域名稱對應網站www.gia.org.tw,並未架設實質內容且顯示無法連線,足見註冊人並未使用該網域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申訴人提供無法連上網站之網頁說明影本佐證),以其現況而言,無使大眾對於註冊人或其與系爭網域名稱間之關係有所熟悉。
  • C.申訴人以網站時光機(Wayback Machine)進行檢索,發現註冊人於2013年5月至2018年1月間曾以系爭網域名稱架設有關申訴人及其GIA美國寶石學院之網站,包括「關於GIA」、「GIA鑽石價格標準」、「4C詳細說明」、「GIA等級鑑定」、「GIA證書說明」等各項網頁內容(申訴人提供Wayback Machine頁面之109年度北院民公泠字第900635號公證書影本佐證),其網頁足以使人誤以為係申訴人於台灣之官方正式中文網站,顯見註冊人企圖藉由刊登與GIA美國寶石學院之相關資訊、商標及寶石鑑定,意圖建立其與申訴人及GIA美國寶石學院之關聯性。
    註冊人於該網頁並設置「GIA與珍愛一世」連結,經查該連結則轉址連結至「珍愛一世鑽石品牌網站」(www.gia520.com),屬於珍愛一世鑽石股份有限公司之網域。該網站不但涵蓋許多關於申訴人及GIA美國寶石學院介紹,並提及「GIA」為申訴人簡稱,刊載申訴人之4C標準介紹。珍愛一世鑽石股份有限公司並曾於2011年向經濟部以GIA520作為商標圖樣,指定用於珠寶、首飾等商品申請註冊商標,經智慧局認定該商標與申訴人已註冊之第1034493號「GIA」商標近似而不准予註冊審定(申訴人提供智慧局T0341582號審定書影本佐證)。
    基此,申訴人主張註冊人與「珍愛一世鑽石品牌」及其網站經營者應具備實質上之關係。註冊人係為達成營利之目的,意圖利用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而產生混淆,從而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如www.gia520.com)為目的,而非自行正當之使用。
  • D.綜上,申訴人主張註冊人以非法、商業或非正當之使用,惡意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並企圖以轉售該系爭網域名稱以獲取商業利益,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 (3)註冊人為惡意註冊或使用係爭網域名稱。
  • A.申訴人主張註冊人註冊係爭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著名「GIA」商標為目的
    申訴人主張由於「GIA」商標於寶石、鑽石、珠寶和寶石學等相關商品和服務有極高知名度,任何使用「GIA」之網域名稱將會誤導網路使用者認為該網域名稱為申訴人所架設。尤其該網域名稱若被用於相同或類似之領域。將妨礙申訴人使用該著名「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註冊台灣網域名稱。且如前述,註冊人曾利用該網域名稱存放關於申訴人之相關資訊介紹以獲取公眾注意,彰顯惡意申請之企圖。故主張註冊人為惡意註冊網域名稱,以阻礙申訴人使用該著名「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造成市場之不公 平競爭。
  • B.註冊人註冊係爭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
    申訴人主張,註冊人對於以「gia」作為網域名稱無權利,且有前述於2013年至2018年利用提供GIA相關資訊誤導使用者之情事,認為註冊人係為攀附申訴人之台灣商業活動,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企圖抄襲剽竊申訴人之著名地位與聲譽,進而謀取不當利益。
  • C.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利用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及名稱,以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而產生混淆誤認。
    一般使用者通常會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或商標文字部分檢索網域名稱。故一般使用者尋找申訴人之資料,均習於以「GIA」作為關鍵字於搜尋引擎搜索,使用者將誤以為該網站為申訴人及GIA美國寶石學院所架設,或與申訴人及GIA美國寶石學院存在關聯性。且基於前述申訴人透過網站時光機檢索註冊人於2013至2018於該網站架設之內容,可推測註冊人或www.gia520.com經營者應十分熟悉申訴人、GIA美國寶石學院及「GIA」品牌於鑽石上之知名度與聲譽,以獲取不當得利之目的故意申請系爭網域名稱或類似之www.gia520.com,企圖對申訴人進行搭便車。尤其註冊人系以營利為目的意圖利用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以產生混淆與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認為註冊人或www.gia520.com之經營者與申訴人存有關係企業、授權或贊助關係,而產生類似混淆之情形等。
  • (4)綜上,申訴人主張,註冊人明知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使用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或事業名稱,卻惡意搶註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基此,註冊人難認係以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或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又註冊人攀附申訴人之聲譽而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意圖建立與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之形象與印象之關聯性,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系爭網域名稱所對應之網站,以妨礙申訴人之台灣商業活動。據此,主張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有違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訴人名下,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申訴人之合法權益。
  • 6.2註冊人截至本專家小組決定書做成之日仍未提出答辯書。
7. 決定理由
  • 7.1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 7.1.1網域名稱爭議之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主張及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應依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參閱STLC2001-001案,此一原則並為歷來專家小組所肯認)。
  • 7.1.2「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註冊人並未依「處理辦法」與爭議處理單位(科法所)之正常程序規定提出答辯書,經專家小組考量本案並不存在特殊情形,將依據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辦理。復依辯論主義之精神,若申訴人僅對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加以主張,並以文字說明取代證據之提出,此時若註冊人並不對申訴人提出之申訴要件存在加以爭執,則專家小組應認定有申訴人所提出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參見STLI2011-016案)。
  • 7.2申訴之要件與舉證責任
  • 7.2.1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 7.2.2「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已為歷年來專家小組所採之見解,本案從之。
  • 7.2.3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申訴人首須就系爭網域名稱如何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之要件提出說明,並提出必要之證據;而註冊人則須就系爭網域名稱依第5條之規定何以不需加以移轉或取消提出說明,且須提出必要之證據。超過此部分之主張或舉證,專家小組雖非不得參考,惟於作成決定時,仍應依據「處理辦法」之規定而為判斷。
  • 7.3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相同而產生混淆
  • 7.3.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係指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等標識相同或近似,並因而產生混淆。本要件之成立,雖然涉及相同或近似之判斷,然而並不能僅以網域名稱與商標為機械式之比對為已足,尚必須就是否有產生混淆加以判斷。又倘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法,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便符此項要件(參見 STLC2001-004 案;STLC2011-006案)。
  • 7.3.2經專家小組於109年12月19日依職權主動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系統查詢。申訴人於經濟部智慧財產註冊多項與本案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主要部分「gia」相關,含有「GIA」文字圖樣之商標,專用期限仍未到期者共計12項,分別為商標案號00104108(GIA)、00188507(GIA)、01644551(GIA KNOWLEDGE INTEGRITY EXCELLENCE)、01689133 (GIA DIAMONDCHECK)、01859568(GIA)、01965256(GIA ALUMNI)、01975439 (GIA ID)、00563265(GIA)、00840556 (GIA)、01100963(GIA)、02028214(GIA ALUMNI)及00128484(GIA)。系爭網域名稱主要部分「gia」與申訴人商標「GIA」,於英文之外觀、排列順序、讀音、觀念等除大小寫外完全相同。對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於瀏覽器輸入文字之使用習慣,通常直接任意輸入英文,不會特別區分大小寫,甚至有優先輸入小寫之習慣,故對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如僅施以普通之注意極易產生誤認係申訴人商標「GIA」相關之產品或服務網站,確有致生混淆之虞(同見解請參見STLC2001-005案、STLC2016-009案、STLI2017-005案)。
  • 7.3.3本案申訴人美商美國寶石學院公司,其英文公司名稱為「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INC.」於其申訴書提及之美國官方網站www.gia.edu以及申請人提供之第三方網頁與新聞報導資料,皆習於將該公司以其公司名稱主要部分大寫第一字母之縮寫「GIA」稱呼該公司,故「GIA」不僅為申訴人主要申請之商標,亦與其公司英文名稱之大寫字母縮寫相同。
  • 7.3.4且按專家小組於109年12月19日依職權調查造訪前述美國官方網站,於「About GIA」項下,申訴人自述其為公益、非營利之組織。申訴人所提供之美國加州法人登記證明資料,於組織類型(Entity Type)亦標註為國內非營利公司(Domestic Nonprofit Corporation)。
  • 7.3.5系爭網域名稱「gia.org.tw」中之屬性型域名「.org」按TWNIC網站公布之申請條件,主要為我國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外國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者。因此,於系爭網域名稱之主要部分「gia」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英文公司名稱大寫縮寫「GIA」相同,且屬性域名「.org」亦通常用於與申訴人類似之外國非營利組織或國內非營利法人之情形。可以認定一般網路使用者如僅施以普通之注意,即易認定系爭網域名稱指涉之網站,屬於申訴人設置於台灣之網站或與申訴人有直接之關聯性,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 7.4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 7.4.1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 7.4.2按申訴人提出之證據,其於2020年10月14日試圖瀏覽系爭網域名稱對應網站,其並未架設實質內容且顯示無法連線。專家小組基於職權亦於2020年12月19日試圖連結系爭網域名稱,亦如同申訴人之經驗,瀏覽器顯示無法連結。故就該網域目前使用現況而言,無法認定註冊人於爭議前已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
  • 7.4.3按TWNIC於109年10月30日回覆資策會科法所關於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資料,顯示註冊人公司英文名稱為Houde,註冊人之英文姓名為Weng Jin Dong,無論其公司英文名稱或註冊人之英文名字皆與系爭網域名爭之主要部分「gia」無涉。且由於註冊人並未依據程序提出答辯,故專家小組僅得依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規定,依申訴書作出決定。
  • 7.4.4經檢視申訴人提供之申訴書及商標檢索頁面影本,註冊人並未申請註冊任何有關「GIA」文字之商標,故亦無法透過商標註冊與否,認定註冊人是否已準備以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 7.4.5此外,由於目前系爭網域名稱處於無法連結之狀態。且無論檢視申訴人提供之Google瀏覽資料影本,或是專家小組於109 年12月20日依職權調查,於Google搜尋引擎鍵入GIA進行搜尋。首頁之蒐尋結果前三個皆為申訴人所屬相關網頁(包括GIA台灣分校、GIA證書核對以及GIA美國官網),同頁之其他連結以及往後點選之兩個頁面,亦未出現系爭域名或與註冊人之公司名稱或姓名相關之連結。基於搜尋引擎資料排序之特性,足認系爭域名並非一般使用者鍵入GIA關鍵字搜尋後,經常點選,具高度相關性之網站。基此,無法認定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人所熟知。
  • 7.4.6於註冊人是否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部分。由於系爭網頁目前無法連結,故專家小組參酌申訴人提供之網站時光機(Wayback Machine)經公證之檢索頁面(109年度北院民公泠字第900635號公證書影本),認為註冊人於2013年至2018年以該域名架設與申訴人提供之服務等相關資訊雷同之網頁,並於網頁當中設置連結至特定廠商網頁www.gia520.com之作為,於其並未取得來自申訴人之合法授權等相關權利之情況下,難認其為合法、非商業之正當使用。
  • 7.5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 7.5.1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申訴之成立尚必須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只要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兩種情事之一即可,並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參見STLC2001-001案)「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並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時,得參酌下列情形:「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上述各款情形,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即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參見STLC2001-001案)。
  • 7.5.2基於前述申訴人提出之網站時光機(Wayback Machine)所紀錄之2013至2018關於系爭網域名稱連結之歷史網頁證據,註冊人不但於系爭網域名稱連結頁面架構與申訴人之相關網頁與服務類同之資訊,並提供特定商業連結,直接指涉與申訴人提供服務相關之鑽石等珠寶首飾品牌頁面。而按申訴人提供之相關證明,可知申訴人之核心業務,包括寶石學、寶石鑑定等各項服務或鑑定標準,於所涉商業領域已廣為周知,並為該領域重要之鑑定指標。故註冊人註冊足以混淆之網域名稱,刻意架構與申訴人服務雷同之網頁內涵,並連結至與申訴人鑑定標準相關之鑽石、珠寶首飾等商業領域之特定品牌頁面,可認為其應有試圖混淆、誤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業網頁以獲取商業利益之意圖。申訴人主張註冊人對於申訴人「GIA」商標及其服務之知名度與聲譽十分熟悉,故申請系爭網域名稱企圖對申訴人進行搭便車之行為。且其應是為達成營利目的意圖利用申訴人著名之「GIA」商標或標章及事業名稱而產生混淆,從而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如www.gia520.com)為目的。並有攀附申訴人之台灣商業活動,使公眾產業混淆誤認等,應為有理由。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符合處理辦法第第1項第3款之惡意使用。
  • 7.5.3至於申訴人主張註冊人企圖以轉售該系爭網域名稱以獲取商業利益云云,基於申訴人並未提出關於註冊人曾經試圖兜售系爭網域名稱之相關證據,而僅提出關於上述歷史網頁及商業連結資訊,專家小組以為此部分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註冊人有轉售系爭網域名稱之意圖。故申訴人此部分主張尚不可採。
  • 7.6綜上,專家小組認同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申訴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8. 決定主文
本案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故依申訴書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專家小組邱映曦
決定日期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