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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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法所
案號 〡

STLI2021-003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1/12/02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2/01/23

系爭網域名稱 〡

cloudflare.com.tw

申訴人 〡

美商雲端閃耀公司 (Cloudflare, Inc.)

註冊人 〡

泰德存取有限公司

1. 當事人
  • 1.1 申訴人:美商雲端閃耀公司 (Cloudflare, Inc.)
    代理人:林O剛律師、楊O祖律師、張簡O庭律師,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7樓
  • 1.2 註冊人:泰德存取有限公司,地址: O
    聯絡電話: +886.O 電子郵件: O@cloudflare.com.tw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 2.1 系爭網域名稱:< cloudflare.com.tw >
  • 2.2 系爭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機構:APT
  • 2.3 系爭網域名稱,係由註冊人於2011年8月17日申請完成註冊,有效日期至2022 年8月17日。
3. 本案處理程序
  • 3.1 申訴人之代理人於2021年11月22日,將申訴書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法所〞),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並於2021年11月26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 3.2 科法所於2021年11月26日,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 〝TWNIC〞)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請TWNIC提供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及使用相關資訊。TWNIC於2021年12月1日,函覆科法所相關資訊。
  • 3.3 科法所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 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以下簡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並於2021年12月2日,同時以紙本郵件與電子郵件之方式,將申訴書寄送予註冊人,通知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起二十日內 (2021年12月30日前),向科法所提出答辯書。
  • 3.4 由於紙本郵件遭到退回,科法所依據「實施要點」第二條第六項第三款之規定, 以電子郵件傳送記錄上所顯示之日期2021年12月2日為送達日期,故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處理程序開始日為2021年12月2日。
  • 3.5 科法所於2021年12月2日,依「實施要點」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將處理程序開始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 3.6 科法所於2021年12月3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
  • 3.7 科法所於2022年1月6日,依據「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張瑞星先生,組成處理本案之專家小組,並由張瑞星先生簽署專家同意書;科法所於2022年1月6日,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本案專家小組之選定及預定作出決定之日期為 2022 年1月25日。
4. 本案事實
  • 4.1 申訴人美商雲端閃耀公司(Cloudflare Inc.)創立於2009年,自2009年起即為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的註冊人,其並於2011年在美國註冊「CLOUDFLARE」商標,於2019年就「CLOUDFLARE」商標取得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主要提供雲端平台以及網路安全服務等網路相關商品及服務。其商標自正式發布後,申訴人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廣為全球各國企業、政府單位及公民團體所採用,其實體據點遍布英國、中國、比利時、德國、法國、美國、新加坡、澳洲、日本等全球各國十數個城市。另外,申訴人於2020年、2021年均榮膺科技權威評分網站「Gartner Peer Insights」授予「客戶選擇獎(Customers' Choice)」,其產品及服務應已廣為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認知。又我國在地廠商諸如遠振資訊有限公司、數聯資安股份有限公司、樂雲智能有限公司、歐米英泰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萬里雲互聯有限公司等,均為申訴人的合作夥伴。另外,申訴人之台灣公司團隊亦積極出席我國科技盛會,如2019年台北電玩展、2019年CLOUDSEC企業資安高峰論壇、2020與2021年的臺灣資安大會以及2021年CIO 價值學院等,對「CLOUDFLARE」品牌進行廣告宣傳。申訴人之「CLOUDFLARE」品牌來自台灣客戶的營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間就達 140萬5千7百美元之多 另,其於臺灣的月度經常性收入(MRR)達341,272美元,整體裝機量(Install Base)達4,095,263美元,佔亞太地區整體裝機量(約8億3千6百萬美元)的4.9%。據上可知,申訴人透過其台灣公司團隊及本地合作夥伴於我國網路服務之相關市場經營已久,且已有相當豐碩的成果,足認申訴人及其「CLOUDFLARE」商標於網路服務之相關領域所表彰之商譽,應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及業者所普遍知悉,而臻著名程度。
  • 4.2 註冊人於2011年8月17日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tw」,系爭網域名稱中的特取部分「cloudflare」,與申訴人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Cloudflare」及其「CLOUDFLARE」商標之文字完全相同,僅在英文字母大小寫不同。由於網域名稱無論大寫或小寫均指向同一URL或Email Address,是足認系爭網域名稱特取部分「cloudflare」,與申訴人之「CLOUDFLARE」商標及事業名稱相同。另以網站時光機(Wayback Machine)檢索系爭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tw」,可發現於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6日期間,系爭網域名稱網頁快照所顯示之網頁內容皆係在介紹申訴人的「CLOUDFLARE」品牌,包括引用維基百科對申訴人事業的介紹文字、申訴人之相關報導乃至於如何註冊使用申訴人網路服務的教學等等;又2013年9月17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間,其網頁快照所顯示之網站內容皆為空白,故註冊人於此期間應未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至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間,網頁快照則顯示ServerZoo標識及網站之網頁連結,該網頁係提供虛擬主機等網路相關服務之廠商;而2021年3月5日的網頁快照及系爭網域名稱之現存網頁內容則以介紹虛擬主機等網路相關商品/服務的文章為主,並在顯眼處顯示「CloudFlare」標識。
  • 4.3 申訴人遂委任代理人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於2021年11月22日向科法所提出申訴,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5. 適用規定
  • 5.1 科法所之前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於2001年03月29日, 經TWNIC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 5.2 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之。經申訴人向科法所提出本申訴案,故註冊人有私法上之契約義務,接受科法所處理系爭網域名稱之爭議。
  • 5.3 科法所將依據「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處理本 申訴案,上述規定未規範之事項,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所頒布之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Rules for UDRP,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例 如: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所做成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小組決定書。
  • 5.4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 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 5.5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 服務者。
    (2)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 5.6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6. 當事人之主張
  • 6.1 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詳如申訴書、補充說明及文件:
    (1)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所有之著名商標、事業名稱完全相同,已生混淆:
    1. 按「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2. 經查,系爭商標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tw」中的特取部分「cloudflare」,與申訴人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Cloudflare」及其「CLOUDFLARE」商標之文字完全相同,僅在英文字母大小寫不同。由於網域名稱沒有大小寫之分,無論大寫或小寫均指向同一URL或Email Address。是足認系爭網域名稱特取部分「cloudflare」,與申訴人之「CLOUDFLARE」商標及事業名稱相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縱施以通常之注意,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基此,系爭網域名稱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
    (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按「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為「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2. 「CLOUDFLARE」為申訴人之事業特取名稱及品牌標識,且係申訴人所獨創之文字,而申訴人從未授權或許可或許諾註冊人使用其任何商標或事業名稱,申訴人與註冊人之間無任何關聯,故註冊人未經合法授權擅自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行為,洵非正當。
    3. 又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乃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2-0077.4(3))。查註冊人「泰德存取有限公司」於語意或字義上明顯與「cloudflare」無任何關聯,故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難謂有權利或正當利益存在。
    4. 註冊人對系爭網域名稱之使用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之3款事由:
    I. 申訴人以網站時光機(Wayback Machine)檢索系爭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tw」,發現於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6日期間,系爭網域名稱網頁快照所顯示之網頁內容皆係在介紹申訴人的「CLOUDFLARE」品牌,包括引用維基百科對申訴人事業的介紹文字、申訴人之相關報導乃至於如何註冊使用申訴人網路服務的教學等等;又2013年9月17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間,其網頁快照所顯示之網站內容皆為空白,故註冊人於此期間應未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至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間,網頁快照則顯示一「」標識及「網站主機不是開玩笑的便宜!一年只要365元起!網頁空間一般都要好幾千,主機動物園只要1元起!如果你還沒聽過或使用過動物園主機,現在是您加入台灣最適合中文Word Press的中華電信主機空間之一」等文字,並提供可連至「ServerZoo主機動物園」網站之網頁連結(「https://www.serverzoo.com/unmetered_serverzoo.html」),又申訴人實際瀏覽該網頁連結,發現「ServerZoo主機動物園」係提供虛擬主機等網路相關服務之廠商;而2021年3月5日的網頁快照及系爭網域名稱之現存網頁內容則以介紹虛擬主機等網路相關商品/服務的文章為主,且仍然有多篇關於「ServerZoo主機動物園」的廣告文章及其網頁連結,並在顯眼處顯示「」標識。以上皆有網站時光機關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網頁快照附件10)、「https://www.serverzoo.com/unmetered_serverzoo.html」之網頁截圖(附件11)、系爭網域名稱之現存網頁截圖(附件12)以及「ServerZoo主機動物園」網站之網頁截圖(附件13)等資料可稽。
    II. 觀前述系爭網域名稱2011年10月1日之第一個網頁快照截圖,可知註冊人當時已對申訴人「CLOUDFLARE」之事業內容及品牌發展知之甚詳;又如前述,「CLOUDFLARE」為申訴人獨創文字,其早在2009、2010年即已於網路服務相關領域相當知名,且申訴人於2009年即註冊「cloudflare.com」網域名稱(見附件5)。據此,堪認註冊人於2011年8月17日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早已知悉「CLOUDFLARE」為申訴人之事業名稱及品牌標識。惟註冊人竟未向申訴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即擅自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架設網站以利用申訴人之資訊吸引大眾注意,其使用情形難謂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善意使用。
    III. 又網站時光機顯示系爭網域名稱至少於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間處於停用狀態,且以國人常用之Google引擎搜索「CLOUDFLARE」關鍵字,檢索結果第1頁至第3頁均指向申訴人,而未見系爭網域名稱所架設之網頁(附件14)。可見系爭網域名稱並無已透過使用而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之情形,核與「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符。
    IV. 再查,2018年8月11日至及11月15日期間所顯示之網頁快照,以及系爭網域名稱2021年至今之網頁內容,均顯示申訴人有為營利之目的,而試圖將瀏覽系爭網域名稱之網路使用者導向其他與申訴人所營業務雷同之特定廠商之情形。即,註冊人明顯係為獲取商業利益,而企圖透過攀附著名網路服務事業即申訴人及其「CLOUDFLARE」商標之方式,使網路使用者檢索「CLOUDFLARE」關鍵字而連結至系爭網域名稱所架設之網頁後,再由該網頁連結至同樣提供網路服務之特定廠商(即「Serverzoo主機動物園」)。因此,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顯係為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之事業名稱或商標,並非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核與「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之情形不符。
    5. 申訴人又登上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網站,亦未發現註冊人有申請或註冊有任何含「CLOUDFLARE」文字之商標(附件15)。又雖系爭網域名稱所顯示網頁中之「」標識,有為第三人「景泰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稱ServerZoo. Ltd.)於民國109年提出商標申請,惟該商標申請案業已於今年9月28日,經該局以該商標申請有惡意仿襲申訴人「CLOUDFLARE」商標之情事,援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予以核駁(該局第T0417572號核駁審定書參照,附件16),益見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6. 據上,註冊人顯係以非法、商業或非正當之使用,惡意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著名之「CLOUDFLARE」商標及事業名稱,以獲取商業利益,系爭網域名稱已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
    (3) 註冊人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按「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為「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2. 註冊人惡意註冊系爭網域名稱:
    觀前述系爭網域名稱2011年10月1日之第一個網頁快照截圖(見附件10),可知註冊人當時已對申訴人「CLOUDFLARE」之事業內容及品牌發展知之甚詳;又如前述,「CLOUDFLARE」為申訴人獨創文字,其早在2009、2010年即已於網路服務相關領域相當知名,且申訴人於2009年即申請註冊「cloudflare.com」網域名稱(見附件5)。據此,堪認註冊人於2011年8月17日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早已知悉「CLOUDFLARE」為申訴人之事業名稱及品牌標識。又註冊人亦不可能不知其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會對申訴人就其事業名稱及「CLOUDFLARE」商標申請註冊台灣網域名稱及進行相關商業活動造成妨礙。綜上,系爭網域之註冊顯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所定之惡意情形。
    3. 註冊人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I. 觀前述網站時光機對系爭網域名稱於2018年之網頁快照以及其現存網頁內容,可知註冊人多次於系爭網域名稱所架設之網頁中,廣告宣傳特定廠商即「ServerZoo主機動物園」所提供之虛擬主機服務,並提供該廠商網站之網頁連結。又前述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之申請人景泰科技有限公司之英文名稱即為「ServerZoo. Ltd.」。故綜衡前述情事,應認該「ServerZoo主機動物園」網站與本件註冊人有實質上之商業利益關係。亦即,註冊人顯然係利用申訴人於網路服務領域之知名度,而欲以特取部分相同之網域名稱,吸引網路使用人檢索「CLOUDFLARE」關鍵字後點擊系爭網域名稱所架設網頁,再引誘、誤導使用人連結至與其有實質上商業利益關係之「ServerZoo主機動物園」網站。因此,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顯然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第4款所稱之惡意情形。
    II. 又,智慧財產局於第T0417572號核駁審定書中,業已認定景泰科技有限公司就「」商標之申請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意圖仿襲」申訴人「CLOUDFLARE」商標而申請註冊之情形,從而不予註冊。而系爭網域名稱自2021年至今所架設之網頁,皆標有該「仿襲」申訴人商標之「」標識。是由此標識之使用,應亦可推認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有仿襲申訴人之事業名稱及商標之惡意。
    4. 綜上,註冊人明知「CLOUDFLARE」為申訴人之事業名稱及品牌標識,仍未經申訴人同意或授權,即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透過系爭網域名稱架設與申訴人之網路服務事業雷同之資訊、設置網頁連結至與自己有實質商業利益關係之特定廠商網站,以及於網頁上使用仿襲申訴人商標之標識,可見其對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及使用均係出於惡意無疑。據此,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已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
  • 6.2 註冊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 科法所於2021年12月3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 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7. 決定理由
  • 7.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當事人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 TWNIC所提供與系爭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 7.2 申訴人應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訴要件、第五條第三項各款或其他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情形,就其存在之事實,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而註冊人應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之權利或正當利益,就其存在之事實,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 7.3 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1) 查申訴人美商雲端閃耀公司(Cloudflare Inc.)創立於西元2009年,於同年起即為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的註冊人(證物5),其並於2011年在美國註冊「CLOUDFLARE」商標,於2019年就「CLOUDFLARE」商標取得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證物6);主要提供雲端平台以及網路安全服務等網路相關商品及服務。另外,申訴人於2020年、2021年均榮膺科技權威評分網站「Gartner Peer Insights」授予「客戶選擇獎(Customers' Choice)」(證物4),益見其產品及服務已廣為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認知及肯定。
    (2) 申訴人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廣為全球各國企業、政府單位及公民團體所採用,其實體據點遍布全球各國十數個城市(見證物1),我國在地多家廠商亦為申訴人的合作夥伴(證物7)。又申訴人之台灣公司團隊亦積極出席我國科技盛會,對「CLOUDFLARE」品牌進行廣告宣傳(證物9)。據申訴人統計,其「CLOUDFLARE」品牌來自台灣客戶的月度經常性收入(MRR)達341,272美元,整體裝機量(Install Base)達4,095,263美元;可知,申訴人透過其台灣公司團隊及本地合作夥伴於我國網路服務之相關市場經營已久,且已有相當豐碩的成果,足認申訴人及其「CLOUDFLARE」商標於網路服務之相關領域所表彰之商譽,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及業者所普遍知悉,而臻著名程度。
    (3) 本案系爭商標網域名稱「cloudflare.com.tw」中的特取部分「cloudflare」,與申訴人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Cloudflare」及其「CLOUDFLARE」商標之文字完全相同,僅在英文字母大小寫不同。由於網域名稱無論大寫或小寫均指向同一URL或Email Address,是足認系爭網域名稱特取部分「cloudflare」,與申訴人之「CLOUDFLARE」商標及事業名稱相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如施以普通之注意,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4) 科法所於2021年12月3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5)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及事業名稱近似而產生混淆,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7.4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1) 承上,申訴人及其「CLOUDFLARE」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已為我國網路服務相關領域相關消費者及業者所普遍知悉。
    (2) 註冊人與申訴人間未有授權或許可使用申訴人商標或事業名稱之關係,且註冊人「泰德存取有限公司」與「cloudflare」於語意或字義上顯無任何關聯,經查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網站,亦未發現註冊人有申請或註冊有任何含「CLOUDFLARE」文字之商標(證物15)。又雖系爭網域名稱所顯示網頁中之cloudflare標識,有為第三人「景泰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稱ServerZoo. Ltd.)於民國109年提出商標申請,惟該商標申請案業經智慧財產局以該商標申請有惡意仿襲申訴人「CLOUDFLARE」商標之情事,援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予以核駁(該局第T0417572號核駁審定書參照,證物16),顯見註冊人使用系爭網域名稱,難謂有權利或正當利益存在。
    (3) 科法所於2021年12月3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例如: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得認定註冊人擁有系爭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之各款情形,亦未主張與舉證。
    (4)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7.5 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1) 「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均未就「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加以定義,惟依「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可知「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係指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2) 「不正當之目的」係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專家小組應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就個案特定事實加以認定,並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得參酌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然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
    (3) 申訴人於2009年即申請註冊「cloudflare.com」網域名稱(見證物5)且「CLOUDFLARE」在2009、2010年即已於網路服務相關領域相當知名,經查證系爭網域名稱2011年10月1日之第一個網頁快照截圖(見證物10),可知註冊人當時已對申訴人「CLOUDFLARE」之事業內容及品牌發展知之甚詳;據此,堪認註冊人於2011年8月17日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早已知悉「CLOUDFLARE」為申訴人之事業名稱及品牌標識。再查,2018年8月11日至及11月15日期間所顯示之網頁快照(見證物10、11),以及系爭網域名稱2021年至今之網頁內容(見證物12、13),均顯示申訴人有為營利之目的,而試圖將瀏覽系爭網域名稱之網路使用者導向其他與申訴人所營業務雷同之特定廠商之情形。即,註冊人明顯係為獲取商業利益,而企圖透過攀附著名網路服務事業即申訴人及其「CLOUDFLARE」商標之方式,使網路使用者檢索「CLOUDFLARE」關鍵字而連結至系爭網域名稱所架設之網頁後,再由該網頁連結至同樣提供網路服務之特定廠商(即「Serverzoo主機動物園」)。
    (4) 科法所於2021年12月30日答辯截止日,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紙本或答辯書電子檔,故註冊人對於申訴人主張之事實與聲明之證據,並未爭執;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主張與舉證。
    (5) 綜上所述,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CLOUDFLARE」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
    (6) 依據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及專家小組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之其他一切資料,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8. 決定主文
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故依申訴書中請求之救濟方法,決定將系爭網域名稱移轉於申訴人。
專家小組張瑞星
決定日期202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