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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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台北律師公會
案號 〡

111年網爭字第005號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2/03/17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2/05/05

系爭網域名稱 〡

jpiqos.com.tw

申訴人 〡

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Philip Morris Products S. A.)

註冊人 〡

瑪爾有限公司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瑞士商菲利浦莫里斯產品公司(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
地址:Quai Jeanrenaud 3,Neuchatel,2000,Switzerland
代表人:Jonathan Paul Critchley and Nicholas John Mercer
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郭OO律師、許OO律師、吳OO律師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六號十二樓
電子郵件信箱:O@winklerpartners.com

1.2 
註冊人:瑪爾有限公司(Martha Co. Ltd.)
地址:No. 22, Aly.22, Ln.1,Zhonghe St., Hukou Township, Hsinchu County, Taiwan
電子郵件信箱:O@gmail.com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系爭網域名稱:jpiqos.com.tw
2.2受理註冊機構: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NET-CHINESE)
2.3系爭網域名稱由註冊人於西元2019年9月23日申請註冊
3. 本案處理程序
3.1申訴人於西元(下同)2022年3月2日將申訴書送達台北律師公會,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並於2022年3月2日繳交爭議處理費用新台幣肆萬元整。
3.2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後,於2022年3月10日正式受理本案。
3.3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楊敏玲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截至決定做成之前仍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4. 本案事實
4.1申訴人瑞士商菲利浦莫里斯產品公司(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為菲利普莫里斯國際公司(Philip Morris International Inc.)關聯關係企業集團(以下合稱「PMI」)之旗下成員公司,PMI為世界知名之國際菸草及無菸草產品公司,產品銷售於近180個國家。PMI所開發較低風險產品(Reduced Risk Products, RRPs)及銷售產品中,其中有一項菸草加熱系統為「IQOS」。IQOS是一個精準的控制加熱系統裝置,內含特殊設計之「HEETS」、「HeatSticks」或「TEREA」品牌的煙彈,加熱後會產生含有尼古丁味道的氣霧,目前市面上有五種IQOS加熱裝置。IQOS系統自2014年在日本名古屋首度發售,在日本市場已擁有20%高市占率,全球多達67個市場之主要城市可以購得,全球約有1910萬相關消費者。
4.2申訴人自2014年,在全球多國陸續獲得「IQOS」及相關系列商標註冊。在台灣亦於2015年起獲得「IQOS」等商標,並指定於第9、34及35類等相關商品及服務,此外,申訴人已登記多個含有IQOS字樣網域名稱,如「iqos.com」、「iqos.jp」及「iqos.kz」。此外,申訴人於2017年起獲得核准註冊「HEETS」、「TEREA」及「ILUMA」等商標並指定於第9、11及34類等相關商品且持續使用前述系列之商標。
4.3註冊人瑪爾有限公司於2019年9月23日向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本案系爭網域名稱「jpiqos.com.tw」(以下稱「系爭網域名稱」)。
4.4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請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
5. 適用規定
5.1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5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資策會科法所」)、「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6.1.1申訴人為IQOS系列商標之所有權人,且持續使用該等商標。系爭「jpiqos.com.tw」網域名稱中,其主要識別部分「iqos」與申訴人之IQOS系列商標完全相同,至於「jp」部分為「Japan」的縮寫,僅為描述性詞語,並不具有識別性,無法有效區別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商標。準此,依據整體觀察原則,系爭網域名稱對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而言,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顯然與申訴人之IQOS系列商標構成高度近似,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IQOS系列商標高度近似而產生混淆、構成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
    6.1.2註冊人之中文事業名稱「瑪爾有限公司」與英文名稱「Martha Co.Ltd.」均與系爭網域名稱「IQOS」部分不相同且毫無關聯,且經查詢智財局之商標檢索系統後,並未發現註冊人有註冊或申請任何含有「IQOS」字樣之商標;又申訴人已獲得「IQOS」等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9、34及35類等相關商品及服務,且申訴人從未以授權、加盟、合作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授予註冊人註冊網域名稱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IQOS系列商標之權利或任何利益,惟註冊人卻於系爭網域名稱所指向之網站販售標有申訴人之IQOS、HEETS和TEREA系列商標之商品,並於網站上張貼申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包裝及圖片,該等行為係惡意的商業上使用以獲取商業利益,並無任何正當目的,其行為該當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
    6.1.3早在系爭網域名稱註冊日以前,申訴人之IQOS系列商標及商品已在台灣被相關媒體報導,並在相關消費者間普遍討論,而註冊人直接在網站上販售申訴人之產品,更可證其明顯知悉申訴人之IQOS系爭商標及商品。又,註冊人未經授權,即直接在系爭網站上販售標有申訴人IQOS、HEETS和TEREA系列商標之商品,意圖誤導相關消費者,誤認其與申訴人間有授權關係或其他類關係,且註冊人於系爭網站上另有販售申訴人未推出過商品,並貼上IQOS系列商標,將使消費者誤認該等商品亦為申訴人之新商品而購買等語,該等行為已嚴重影響申訴人之商業經營和信譽,更有甚者,註冊人於系爭網站上另有販售申訴人同業競爭者(即Chotto、Elio、Frie Quos、Jous、Unicco品牌)商品,將使消費者誤認該等商品亦為申訴人之商品而購買,已侵害申訴人之電子菸市場。另註冊人刻意不使用自己商業名稱作為網域名稱和網站名稱,已經顯示其刻意向消費者隱匿其真實身分之意圖。註冊人更在系爭網路上張貼申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包裝及圖片,並於系爭網站下方標記©,聲稱其已獲得著作權保護,上開行為顯然係為了誤導相關消費者,使其誤認系爭網站為申訴人所直接經營或授權經營之網站,足以證明註冊人係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該當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6.2註冊人於作成決定前,仍未提出任何答辯。
7. 決定理由

7.1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所提出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本案至本專家小組做出決定為止,註冊人未提出答辯書,經核亦未見有何特殊情形,故依「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做出決定」之規定辦理。
7.2要件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是本件申訴是否有理由,應依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為判斷。

7.3系爭網域名稱是否與申訴人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7.3.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之情形,係指系爭網域名稱,依整體觀察方式,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可認為相同或近似,而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即構成該要件(參照資策會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STLC2001-001、STLC2001-003、STLC2001-004;台北律師公會專家小組決定書(96)網爭字第3號)。
    7.3.2經查,系爭網域名稱為jpiqos.com.tw,其特取部分iqos與申訴人之商標「iQOS」、「IQOS ILUMA」、「IQOS ORIGINAL」、「IQOS HEATCONTROL」、「IQOS THIS CHANGES EVERYTHING」英文文字主要識別部分「IQOS」於外觀上及讀音上完全相同,二者僅有英文字體大小寫之差別,系爭網域名稱iqos之特取部分與申訴人之商標顯屬相同或相似,雖系爭網域名稱有「jp」英文部分,其僅為描述性詞語,並不具有識別性,故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網路使用者縱施以通常之注意,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7.4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7.4.1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7.4.2.所謂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乃指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與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意、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苟網域名稱之文字既未政府機關申辦登記,且與註冊人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無關,註冊人自無權利或正當利益足以使用該網域名譽(參照資策會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2-0077.4(3)、STLC2007-015)。
    7.4.3.查註冊人名稱為「瑪爾有限公司」與「Martha Co. Ltd.」,與系爭網域名稱「jpiqos」毫無關聯;且註冊人亦未註冊或申請任何含有「IQOS」字樣之商標,且申訴人從未以授權、加盟、合作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授予註冊人註冊網域名稱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IQOS系列商標之權利或任何利益,惟註冊人卻於系爭網域名稱所指向之網站販售標有申訴人之IQOS、HEETS和TEREA系列商標之商品,並於網站上張貼申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包裝及圖片,該等行為係惡意的商業上使用以獲取商業利益,並無任何正當目的,迄今註冊人未提出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相關文字之證明,足證註冊人與系爭網域名稱應無使用上之合理關聯性,顯然不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
7.5註冊人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7.5.1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惡意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7.5.2.前開各款規定,解釋上均屬認定是否有「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之參考因素,僅為例示性規定,並不以該項所列之各款情形為限,且如有其中之一種或數種情事,足以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惡意使用」網域名稱,亦足該當之,並不以全部具備為必要(參照資策會科法所專家小組決定書STLC2001-001)。
    7.5.3經查,註冊人未經授權,在系爭網站上販售標有申訴人IQOS、 HEETS和TEREA系列商標之商品,並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註冊人與申訴人集團間有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存在,註冊人甚至於系爭網站上販售申訴人所未推出過之產品及同業競爭者之商品,將使消費者誤認該等商品亦為申訴人之商品而購買,抑或即便消費者知悉為申訴人同業競爭者之商品仍轉而購買,該等行為已侵害申訴人之電子菸市場。註冊人刻意向消費者隱匿公司名稱,且在系爭網站上張貼申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包裝及圖片,顯見註冊人意圖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故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4款情狀。
7.6綜上,申訴人對「jpiqos.com.tw」註冊網域名稱有使用上正當利益,則申訴人依「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應屬有據。
7.7綜上,專家小組認為申訴人所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要件,決定如主文。

8. 決定主文
網域名稱「jpiqos.com.tw」應移轉予申訴人公司。
專家小組楊敏玲
決定日期2022/05/05